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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深度专访:凌友诗谈遏港台双独
http://www.CRNTT.com   2017-08-18 00:08:48


 
  事实上,我们香港既有的法律《社团条例》第8条规定了香港的社团包括会社、公司、一人以上的合伙或组织,不论是什么性质或宗旨都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社团条例》第8条也规定香港所有政治性团体不得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有联系。所谓政治社团(political society),经1997年临时立法会确认,指政党、宣称政党或主要功能为参加选举的候选人作宣传或准备的组织。而所谓联系,指的是直接或间接的财政资助或贷款、作为附属、厘定政策,或决策过程中的指示、控制、参与。

  第八条并且规定,如果发现有香港团体危害国家安全,或有政治组织与台湾或和外国政治团体有联系,社团事务主任(警务处处长)可以禁止他们的运作,宣布其为非法组织。现实是,我们大部分的政党、政团和参与选举的团体,都是通过《公司条例》来登记成立的,《公司条例》并没有规定禁止上述行为。同时,《社团条例》最后有一个附表,列出了《社团条例》不适用的对象。按《公司条例》注册的公司,按《职工会条例》注册的工会,按《教育条例》注册的学校,在社区或青年中心进行活动的组织或团体等等,列为不适用,不受《社团条例》规管。于是,对危害国家安全和与外国台湾政治组织联系的规管出现一个巨大缺口,当前最具管制必要的政党、工会、学校、社区青年组织不少被放掉了。然而问题偏偏就可能出在这些地方。例如李卓人的职工盟,它的附设机构工盟专业进修中心有限公司,是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它就是《社团条例》不适用范围。

  如何修补这个巨大的缺口呢?根据《社团条例》第2条第3款,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是可藉命令修订《社团条例》附表上的不适用团体范围的。根据实际情况,以公司名义登记而性质属于政治性的社团,应该重新纳入《社团条例》管理范围。同时,工会、学校、宗教团体、非政府组织、慈善组织这些本来就列在《社团条例》附表上被豁免规管的社团,也应该加上“但书”,一旦这些团体机构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应该受《社团条例》第8条所禁止。

  然而,我估计行政长官很难主动发布行政命令进行这件事。此事应该由中央发起,才能显得它的必要性和权威性。我建议由中央直接就修改《社团条例》附表向行政长官发命令,或由特区政府将《社团条例》根据《基本法》第17条再次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现有法例中违反《基本法》的部分。无论是中央主动命令或全国人大再次审定,作为责任主体的行政长官都必须发出行政命令把《社团条例》附表修改过来。

  把有关《基本法》二十三条的现有条例应用起来

  关于如何立法防止两独勾连,有两方面。正如我刚才所讲,一个是《社团条例》第8条,我们要让它能有效禁止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社团或公司继续运作;香港的政治社团如与外国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有联系,条例也能有效禁止该社团运作,宣布为非法组织。然而禁止以后或屡禁不止,这些团体的成员是否需要负上刑责呢?如果从事违反国家安全活动的是个人,如何加以惩治呢?这就涉及《基本法》23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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