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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分析:港立会补选安排牵动政坛格局
http://www.CRNTT.com   2017-07-20 00:35:15


宣誓案裁决之后的补选安排,或对香港政坛格局的走向产生重大影响。(中评社资料图)
  中评社香港7月20日电(记者 郝寿)香港高等法院上星期裁定罗冠聪、刘小丽、姚松炎和梁国雄4人于去年10月的立法会就职宣誓无效、丧失议席。加上因宣誓时读出“支那”并展示“港独”旗帜而在更早前同样被高院裁定宣誓无效、丧失议席的梁颂恒和游蕙祯,非建制派已在宣誓风波中丢掉了6个议席。

  这两单宣誓案的裁决过后,香港立法会的政治版图已产生了2点明显的变化。

  首先,在分组点票制度下的地方选区议员数量方面,建制派现时超越非建制派、占据多数(建制派16席,非建制派14席),这是香港回归以来第一次出现的局面。在立法会,由议员提出的议案须在分组点票制度下的地方选区和功能界别分别以过半数赞成,方能通过。由于建制派长期在功能界别占据多数优势,加上现时在地方选区的议席数量亦超越非建制派,这就意味他们一直寻求通过修改议事规则来阻止部分非建制派议员“拉布”的大计,客观上已有条件付诸实践。

  其次,在涉及普选的政制议题上,《基本法》规定这方面的改革须得到立法会三分之二议员多数通过,但目前除非加上无党派的医学界议员陈沛然支持,否则非建制派的23席已不足以守住议会三分之一的“关键少数否决权”。而尽管建制派的议席数量同样不足以通过政改方案,但若建制派在补选中令自身议席数量有所进账,距离三分之二的门槛将会更进一步。

  议席出现空缺就要补选,今届立法会在2020年任满前的长远政治局面如何,直接受补选安排和结果的影响。而在4人宣誓案裁决后的这一星期,香港政界最热门的话题之一,正是补选究竟如何安排。现时空缺的议席共有6个,其中建筑测量界功能界别1席、香港岛地方选区1席、九龙西地方选区和新界东地方选区各2席。

  在每4年一次的换届选举中,立法会采用比例代表制的选举制度,相比起“胜者全取”模式的多数制,比例代表制根据候选人名单或政党所得票数的比例来分配议席,这一制度设计的其中一大用意是保障少数派也可在议会中占有一席之地,令社会保持多元化。

  除了本身就属单议席的建筑测量界,目前有1席空缺的香港岛,毫无疑问也只可能采用多数制进行补选。

  在建筑测量界,非建制派于去年9月的换届选举中抢滩成功、历史性夺下该席,这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当时建制派内部协调不利,出现了2名候选人鹬蚌相争,才令非建制派最终渔翁得利。因此若建制派在补选中顺利协调,预料该席将不出意外重回建制派手中。建筑测量界属功能界别议席,正如上文所提到的,建制派长期在功能界别占据多数优势,这1席的易手其实对全局并不会产生太过重大的影响。

  在香港岛,多数制意味建制派和非建制派的候选人,谁得票多谁就能当选。而观乎现时建制派和非建制派在地方选区即直选中的票源基础,预料非建制派在多数制下将顺利胜出,赢回该席。

  由此,补选的重头戏落到了九龙西和新界东,这2个地方选区各有2个议席空缺。然而,这并不意味该2区的补选一定会采用比例代表制。根据法例,香港公共选举安排的职权属于选举管理委员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和选举事务处在执行上亦具有职责。因此在理论上,补选怎么选,很大程度上由行政当局话事——当然这指的是按法律办事。

  但是法律当中总是存在弹性和可操作的空间。例如当遇上一个地方选区同时有2席空缺,到底是拆开逐一补选、采用多数制,还是合并一起补选、采用比例代表制,法律上其实并无明确规定。有关机构或部门将按照实际情况,例如议席出现空缺的时序、资源调配、可行性等,作出适当安排,而只要并非刻意造成不公平,并且选举安排建基于充分理据,无论拆开选还是合并选,法律上都是容许的。

  若九龙西和新界东的各2个空缺议席一并补选,选举就将采用比例代表制,同样根据现时建制派和非建制派在地方选区即直选中的票源基础,预料两派可在该2区各取1席,如此一来,补选后建制派依然将在分组点票制度下的地方选区占据多数优势(建制派18席,非建制派17席)。

  若该2区的各2个空缺议席拆开补选,选举就将采用多数制,一如上文提到的建制派和非建制派的票源基础因素,预料非建制派将全取4席。这就意味在整场立法会宣誓风波中,尽管一度失去了6个议席,非建制派仍可守住属地方选区的5席。

  梁游案和4人案当中,前者目前已上诉至终审法院,等候8月25日法院就上诉许可申请作出裁决,若终院拒绝上诉许可申请,该案将到此为止,议席空缺在法律程序上将成为不可逆转的事实,理论上行政当局便可随即展开补选工作;后者目前涉案4人均口头上表明将会上诉,相信距离完成整个法律程序仍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对于负责安排补选的行政当局而言,合并补选和拆开补选均各有理据。若选择合并补选,理据可以是节约人手、开支和时间等资源;若选择拆开补选,理据可以是梁游案先行完成法律程序,于是自然率先启动补选工作。

  与早前的梁游案不同,高等法院上星期的裁决,首次在宣誓案中引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11月就《基本法》第104条,即有关公职人员宣誓的条文所作出的释法内容。在判词中,法官区庆祥结合新近的人大释法以及既有的《基本法》和香港法例,对宣誓形式、裁定宣誓是否有效的准则等,均作出了明确的规范。

  可以说,高院上星期的裁决,不仅直接体现了人大释法的权威和功用,而且对宣誓一事作出了敲山振虎般的震撼力和显而易见的规范性。换言之,有关宣誓以至人大释法的法律问题,已经通过高院上星期的裁决得以澄清和落实。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有必要趁势在政治上有所操作,藉机通过补选赢得议会多数控制权,去达到修改议事规则、阻止“拉布”的目标,实在是非常考验政治智慧和眼界的问题。

  首先,宣誓案和阻“拉布”是完全两码事。宣誓一事涉及到重大法律争议,直接影响到《基本法》是否得以全面准确落实,因为《基本法》对公职人员宣誓作出了宪制性的规定,誓词内容更直接体现了公职人员对《基本法》和合法政治体制的效忠,相信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当时决定释法的一大重要因素。而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现时对宣誓一事已作出了明确规范,如果藉宣誓案导致议席出现空缺的机会,去寻求在政治上不相干的突破,不仅会模糊了宣誓一事本身在法律层面的焦点,而且难免亦会令人质疑当初对规范宣誓一事所作出种种努力的背后动机,由此给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权威蒙上阴影。准确来说,由宣誓案衍生而来的议席空缺,以至形成有机会通过修改议事规则来阻止“拉布”的局面,只是由一个法律问题所引起的happy accident(巧合),人大释法和香港法院裁决的根本原意,都只是要集中规范《基本法》条文和宣誓一事,而非谋求政治上的得益。如果抓住现时的所谓“机会”、修改议事规则,当然可在政治上赚到尽,但同时必定会对到手的“法律上的胜利”产生负面影响,某程度上可谓“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其次,“拉布”一事归根结底的问题不在于制度即议事规则的漏洞,而在于缺乏政治互信和跨党派的良好互动。回顾香港回归以来的立法会,“拉布”现象的顶峰始于曾荫权政府末期,并贯穿整个梁振英政府,这是公认的香港社会撕裂、对立情况最严重的时期。而在林郑月娥政府本月初上台后、宣誓案裁决前,行政与立法机关的关系则公认属近年来的最好状态,政界各方即使如非建制派对新一届特区政府仍有所保留,但都期待在互相释出善意的情况下,行政立法关系可较为缓和,甚至“拉布”二字可偃旗息鼓。更何况,“拉布”从来不是非建制派的主流做法,较温和的非建制派政党如民主党,对此一直并不积极,而是寻求与特区政府产生更良好的互动,或者说希望特区政府更多倾听和吸纳他们的意见,而他们亦相信除了部分原则性的问题,自己可与特区政府促成更多对话与合作空间,这一点通过林郑上台后非建制派与她及其政府班子的关系便可证明。只是在舆论焦点的效应下,加上客观上确实能够给政府施政造成大杀伤力的拖延,“拉布”才似乎显得非常主流,甚至与“立法会”三个字划上等号。

  而且制度漏洞是具有时效性的。即使今天凭一时的地方选区多数优势成功修改议事规则,是否就能确保将来不会有人找出新的制度漏洞,由此进行新的“拉布”攻势?而且今天所说的“多数优势”,是特殊情况下的特殊案例,毕竟议员被褫夺议席的事并不会经常发生,而客观上建制派和非建制派的票源基础,预料也很难在短期内得到改变,这意味目前建制派的“多数优势”纯属暂时性的,是不具有可持续性的,由此修改议事规则也不能在“拉布”问题上达到一劳永逸的效果。而从林郑月娥政府上台以来的表现可以看出,通过修补行政立法关系、政府在政策游说上做得更多等措施或姿态,来阻止“拉布”横行的现象,完全是行得通的。“拉布”的议员亦势必明白,拖延及阻止法案或政策的审议和通过,总会产生影响业界生计的附带伤害,例如阻止工程拨款会妨碍工人和建筑与工程界生计,这也是为什么有时“拉布”的议员会感叹自己是“含泪、忍痛拉布”。因此如果没有一个表现欠佳的行政机关“配合”,“拉布”的做法对于依赖民意和选票生存的议员而言,并非可取的做法。而恰恰林郑政府至今为止的表现都显示,这并不是一个拙劣的行政机关。

  值得留意的是,无论林郑月娥个人内心对宣誓案的看法如何,一个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是,提出宣誓案司法覆核诉讼的原告方并非林郑月娥及本届特区政府。只是裁决结果恰巧在本届特区政府任内作出,而且不巧撞上了林郑月娥上台后的蜜月期,就连她提出的、原本受到社会普遍支持和跨党派赞赏的额外教育开支拨款,亦一度被宣誓案抢去风头,甚至审议进度因而受阻。

  而在4人的宣誓案裁决过后,林郑月娥及其班子的多番表态,均似乎有为事件降温的意味。林郑月娥表示,补选安排会根据法律程序而定,不会有特别的政治动作,亦不会乘人之危、落井下石,但在以最大诚意改善行政立法关系的同时,特区政府也不会在法治精神上妥协。政务司司长张建宗表示,会在法律框架内,以平和、理性的态度处理宣誓案的后续工作,不会火上加油,令政治温度提升。律政司亦表明现阶段没有计划对其他议员的宣誓提出更多司法覆核诉讼。

  张建宗同时呼吁非建制派也能够释出善意,实事求是地面对和处理宣誓案后的状况,不要再将事件扩大。

  正如张建宗所言,释出善意还需得到善意的回应,否则政治互信和良性互动的建立无从谈起。假设行政当局接下来在补选安排上不怀恶意、不刻意针对非建制派,非建制派亦应以善意回应,至少不应像近日在立法会财务委员会上的表现一样,捉着宣誓案裁决不放,以此攻击现届特区政府,导致部分拨款项目来不及在立法会暑假休会前审议和通过——尤其是宣誓案裁决事实上由法院作出,法院亦认定其中确实存在法律争议并推翻有关宣誓的有效性,想必非建制派不会质疑香港法院独立、公正的司法权和法治精神;而且即使当初没有时任特区政府以维护《基本法》的宪制角色主动提出司法覆核诉讼,普罗大众亦具相同权利,而部分宣誓引起公愤也是不争事实,到时非建制派是否又要向普罗大众开火?

  必须指出的是,特区政府所负责的对象不只是非建制派一家,特别是在关乎民生支出的“拉布”问题上,其更须向包括基层在内的社会不同持份者负责。因此特区政府向非建制派释出的善意必然有一定限度,不能无止境地满足所有要求,须顾及社会不同利益和观感,否则将无法向整体香港社会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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