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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学:对人大释法五点疑难问题的回应
http://www.CRNTT.com   2016-11-29 00:40:13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邹平学
  中评社香港11月29日电(记者 黄博宁)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邹平学日前在亚太法律协会主办的研讨会上就人大释法的若干问题进行回应。他表示,香港回归将近20年,应当在人大释法问题上正本清源、拨乱反正,摒弃政治化、妖魔化人大释法的种种错误论调。

  第一,人大释法破坏香港法治吗?

  众所周知,基本法是香港法治的核心和基础。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的所有条文作出解释,不限于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特区关系的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有最终和最高的效力,香港法院必须遵循。人大释法在香港宪制架构中享有凌驾性地位,幷得到香港法院判决的明确肯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是香港法治的组成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解释权,就是为了维护基本法的权威,维护香港法治。

  第二,人大释法会损害香港的司法独立吗?

  司法独立有确定的含义,根据基本法第85条的规定,司法独立是指香港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人大释法从来没有干预过香港的司法独立。人大释法与香港的司法独立幷行不悖,相得益彰。不存在人大释法损害香港司法独立的问题。

  总有人拿基本法第158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来说事。基本法第158条一共是四款,第一款“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整个解释条款起始性的、综合性的、原则性条款。第二款、第三款不能消减第一款的条款原意。第二款、第三款,不是在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而是限制香港法院——即:第一,特区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必须是在审理案件时才能行使;二是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必须以人大解释为准;三是如果需要解释的条款是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或中央与特区关系的条款,根据基本法,终审法院有义务提请人大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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