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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香港司法独立不可能被质疑
http://www.CRNTT.com   2017-08-18 00:18:33


学联前常委罗冠聪、前学民思潮召集人黄之锋、学联前秘书长周永康被判入狱。
  中评社香港8月18日电(记者 庄恭诚)学联前常委罗冠聪、前学民思潮召集人黄之锋、学联前秘书长周永康因2014年冲击香港特区政府总部一案,早前被裁定非法集会和煽惑他人参与非法罪名成立,原审判处社会服务令和缓刑。港府律政司其后不服刑期提出上诉覆核,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昨作出加刑裁决,改判3人即时监禁6至8个月。对于有意见质疑律政司的刑期覆核检控出于政治目的,律政司发表声明反驳指,香港特区司法独立的情况不可能被质疑,有关指控漠视案件客观存在的证据。

  律政司在声明中指,香港特区政府一直尊重言论、示威、集会等自由和权利,但行使该等权利时亦必须尊重法律,不应超越法律容许的界线,而今次案件的3名被告并非因为行使公民自由权利而被定罪,而是因为他们进行抗议时的行为触犯法律。
 
  声明内容提到,香港特区的法院一直独立、公正和专业地处理案件,包括涉及公共秩序的案件,就今次案件,法庭是根据于公平审讯中呈堂的证据和适用法律,作出独立判决,裁定3名被告罪成。声明指出,根据香港的法律制度,控方和被定罪者均可就刑期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律政司就刑期的上诉是依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1A及81B条,在经上诉法庭许可下以覆核申请形式提出,并由上诉法庭处理,但根据该条例第81C条,如被告人已就所判处刑罚的定罪提出上诉,除非该上诉已撤回或获处置,上诉法庭不得覆核刑罚,而案中3名被告曾一度就裁决提出上诉,但最终他们撤回所有上诉。
 
  律政司认为,上诉法庭于昨日颁布的判词,厘清了相关法律原则和量刑准则,能为日后同类案件提供指引。
 
  对于社会上有部分人士指本案的检控有政治目的甚至是政治迫害,律政司在声明中反驳指,此类指控全无基础,更漠视本案客观存在的证据,律政司只是依据《检控守则》、适用法律和证据处理包括本案在内的刑事案件,而且香港特区司法独立的情况不可能被质疑,从判案书的理据可看出,法院纯以法律角度处理本案,不可能存在任何政治动机。

  律政司还呼吁社会留意法庭在判案书第171段的解说︰“最后,本席重申,答辩人等不能说他们是因为行使集会、示威或言论自由而被定罪和判刑。……他们之所以被定罪和判刑,是因为他们僭越了法律的界线,以严重违法的手段,自己强行非法进入或煽惑他人,当中包括年轻人及学生,强行非法进入政总前地——一个当时他们和其他示威者在法律上都没有权利可以进入的地方,而干犯了参与非法集结或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结。答辩人等也不能说,上诉法庭对他们处以的刑罚,压缩了他们可依法行使示威、集会或言论自由的空间。只要他们在法律的界线内行事,法律会全面、充份地保障他们示威、集会和言论自由;但一旦他们僭越了法律的界线而违法,法律制裁他们并不是剥夺或打压他们的示威、集会和言论自由,因为法律从来都絶不容许他们以违法的手段来行使那些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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