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人大释法优位”是指在中国法律解释秩序下,不同机关间的法律解释具有纵向的等级之别和效力高低之别,只有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并约束其他法定主体的释法。基本法解释法应当将上述内容具体化。除此之外,香港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任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判决生效后的释法,都可能导致对司法独立权的不当约束,造成司法权不独立和终审权不终审的外在感观。因此,应当通过程序性的安排来避免这种“碰撞”。
“具体而言,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在释法情形类别化的前提下设置不同的释法程序。总体上,香港基本法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法制统一问题,即如何形成关于香港基本法的统一理解。”叶海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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