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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静琳:特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是有边界的
http://www.CRNTT.com   2017-06-17 16:26:04


上海大学港澳台法研究中心主任徐静琳。(中评社 兰忠伟摄)
  中评社深圳6月17日电(记者 兰忠伟)由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两岸及港澳法治研究专业委员会、广东省法学会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主办,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承办的“香港回归二十周年与落实中央对特区的全面管治权”专题研讨会17日在深圳大学举行。上海大学港澳台法研究中心主任徐静琳在会议中表示,香港基本法实施的二十年历程中,总体而言,特别行政区保持了经济繁荣稳定,政治体制顺利运行,法治环境得以保障,民主发展循序渐进,显现了“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她亦说道,“一国两制”事业的推进,也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审视回归后香港出现的一些问题,诸如国民教育受阻、23条立法搁置、对中央决定和释法的质疑、近年来出现的“港独”势力等等,其矛盾的焦点,都绕不开中央管治权与特区自治权的关系。

  徐静琳指出,“全面管治权”的概念作为政府文件的正式提法,始于2014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白皮书的英译本将“全面管治权”译为overall jurisdiction,一般解读为主权国家拥有的管辖权或基于主权的国家管辖及治理权,表明主权与治权存在紧密而必然的联系。

  她提到,不久前在北京举行的“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20周年座谈会”上,张德江委员长再次强调了有效行使“全面管治权”的意义,并指出:“维护中央的全面管治权,就是维护国家主权,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来源”。由此阐明,国家主权、中央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三者是互为依存、互为影响的统一体。

  徐静琳表示,按照主权论的观点,国家权力基于国家主权,由此引申出国家管理的权力及其行使方式。基于中国对香港拥有主权,中国政府对香港特区便具有当然的治权。进一步说,中国政府就是通过对香港行使管治权来体现主权。《中英联合声明》签署之后,从香港回归过渡期开始,中央管治权的行使主要体现为三个阶段:

  其一,根据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香港基本法,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其二,全国人大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决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组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包括组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第一任行政长官和临时立法会议员等,“以确保中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实施有效管治”;其三,在香港回归之日开始实施香港《基本法》,并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依法行使中央的权力。按照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上述管治权力均为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宪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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