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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庄:中央对香港特区行使权力是理所当然
http://www.CRNTT.com   2017-06-17 16:50:16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宋晓庄。(中评社 兰忠伟摄)
  中评社深圳6月17日电(记者 兰忠伟)“香港回归二十周年与落实中央对特区的全面管治权”专题研讨会17日在深圳大学举行。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宋小庄在会议中表示,中央对地方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权力的方式取决于国家结构,所谓国家结构,就是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宋小庄认为,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分别在于:一是中央和地方的产生孰先孰后,中央在先是单一制,地方在先是联邦制;二是中央和地方的权力来源,地方的权力来自中央的授权是单一制,中央的权力来自地方的授权是联邦制;三是在单一国,对地方行使权力不当造成的社会祸患,中央承担最终的责任,但联邦国未必如此。因此,中央可以对香港特区行使权力,主要是督导、监督权,是理所当然的。

  宋小庄指出,由于权力来源的不同,联邦制的联邦和单一制的中央对地方行使权力的内容和方式是不同的。在联邦制国家,中央(联邦)对地方的固有权力,是不能行使权力的。而单一制国家,地方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来自中央的授权或中央通过立法的授权,中央可以对授权给地方的权力进行督导和监督。

  宋小庄将中央对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可以行使的权力分为三类:一是中央对授予的自治范围的权力有督导、监督权;二是授权者有收回被授予权力的权力;三是中央对未列举的自治权力有权监督。

  “基于主权、法治和国家行为,对中央和香港特区行使权力的标准是不同的。”宋小庄指出,中央对香港特区行使权力只有不得违法的要求,但未必要有法律的依据。香港特区行使权力则不但有不得违法的要求,还要有法律依据的要求,香港特区没有任意性权力。这是符合主权原则、法治精神和国家行为的原理的。

  然而,中央对香港特区行使权力为何只有不得违法的要求,而未必要有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为依据呢?宋小庄提出三点:

  第一,对香港基本法已经明示的权力,中央对香港特区行使权力当然可以找到依据。但对该法未明示的权力,在未经立法解释之前,还不可能作为中央行使权力的依据。如事态紧急,只能先行使权力,后经有解释权或有监督权的中央国家机构确认或不表示否认。由于行使该国家行为的中央国家机构是获得授权行使国家主权的,即使后来有解释权的中央国家机构未确认或有监督权的中央国家机构未表示否认,也是成立的。除非有解释权的中央国家机构作出否认或有监督权的中央国家机构有否认的表示,才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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