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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学:不排除中央主动出手解决23条立法
http://www.CRNTT.com   2017-04-22 00:17:51


 
  三是香港虽然没有完成23条立法,但不能说香港国安立法完全是空白。邹平学说到,香港仍然有较为系统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主要集中在刑事罪行条例、官方机密条例和社团条例等香港法例以及普通法判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上述法律继续采用为香港特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现在的任务主要是如何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填补有关的空白、修订完善现有的条例,所以分阶段立法、先易后难、不搞批发采取零售(不采取打包,采取分拆方式立法)的策略方式可能比较合适。

  四是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和义务并不仅限于完成23条立法,当然当务之急是完成23条立法。邹平学指出,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香港驻军法的规定,按照国家安全法的大安全观,香港履行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和义务的内容相当丰富。

  五是香港如果迟迟不完成23条立法,不排除中央主动出手,充分运用宪法赋予中央政府的权力及基本法赋予中央对香港国安立法的监督权来解决立法困局。

  特区自行完成23条立法是双赢方式

  邹平学谈到,中央主动出手解决23条立法的法理和法律依据:一是所有国家的国安立法都是中央立法,鲜有授权地方负责的例证;二是根据宪法,不论香港是否完成国安立法,中央始终负有维护香港在内的全国范围的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责任,享有相关权力;三是香港基本法授权特区“自行立法”,体现了中央对特区的信任,但根据授权法的原理,和基本法授权特区法院解释基本法一样,授权者中央始终享有保留国安立法权及全程监督特区完成立法(包括备案审查权)的宪制权力。故特区是否应当立法、何时启动立法及如何立法,绝对不是完全由香港自行决定,而必须接受中央的监督;如果说“自行”二字可以理解为完全、纯粹由香港决定,那么假设香港拒绝立法或香港任意拖延立法,香港国安立法就无法完成了吗?中央就束手无策了吗?这个逻辑很荒谬。中央始终对于包括香港在内的国家安全负有宪制职责、享有宪制权力,不会因香港出现了损害国家安全的严重事态,而香港本身的法律存在空白的时候,中央坐视不管、束手无策,它一定会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所有权力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真的到了那一步,香港社会需要承担迟迟不完成立法的代价;
 
  他继续说,从高度自治的角度看,最佳的方式、双赢的方式、最容易取得共识、对香港社会最有利的方式还是特区尽快自行完成立法。但无论是特区自行立法,还是万不得已由中央出手立法,都存在中央如何监督特区立法或特区如何配合中央完成该项立法的需要,因为特区国安立法存在如何和现有本地法律衔接的问题、如何修订现有本地法律的问题,这些职责特区不能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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