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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语中评:七警判罚是变相纵容社会运动
http://www.CRNTT.com   2017-02-21 00:21:22


 
  对于外籍法官的争议,田飞龙认为由来已久。他指出,《基本法》中规定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应该属中国公民,在其它席位上的法官人员,过去则没有要求。田飞龙表示,香港按照普通法传统过度,与普通法适用地区联系密切,英国人的法律、教育以及对香港法治的塑造,是成体系的。因此作为殖民地司法体制的延续,也为《基本法》的原则所认可,出现外籍法官在回归之后的一段时间,是合理合法合情的。

  但田飞龙强调,外籍法官应该是在回归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存在。随着回归时间越来越长,外籍法官将危及香港法治。香港的普通法是《基本法》内的普通法,不是独立国家的普通法,香港法官的裁定和判决,如何在普通法传统以及国际人权公约之外,平衡考虑《基本法》秩序当中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这对于外籍法官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

  “普通法塑造并定义了香港法治,甚至形成了垄断性的本地基本法法理学,与孤岛式的人大释法法理学形成鲜明对比与落差。”田飞龙说。

  田飞龙认为,《基本法》之司法任命徒具形式,缺乏一般法治体系应有的政治分支对法官初始任命的控制权,履职后的监督更难进行,遂有司法至上而宪制失衡之忧,并显着诱导法官之权力腐败。“有效法治的前提是政治认同与共识,法律必有其具体国度与归属,而后才可兼容法律普遍主义,除非中央决定并长期维持香港作为中立的国际城邦,否则有国籍的基本法与无国籍的普通法及其外籍法官的规范性与政治性张力将无法消解。”

  “从判决而言,外籍法官无法理解《基本法》当中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田飞龙认为,外籍法官无法在一场挑战“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秩序的社会运动当中,权衡个人的权利自由与警方所代表公权力。

  判决结果会否存在一定政治考量?田飞龙表示,目前并没有明显的证据指向法官受何种团体、何种势力的影响,所以政治考量和动机只能是一种猜测,也体现出了民众对外籍法官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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