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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分析:人大释法从何而来?
http://www.CRNTT.com   2016-11-03 00:40:44


由立法会议员宣誓风波引起的一系列争议,有可能触发第五次人大释法。(中评社 庄恭诚摄)
  中评社香港11月3日电(记者 庄恭诚)近日香港社会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将历来第五次解释香港基本法(俗称“人大释法”),以厘清立法会议员宣誓风波所引发的法律争议。其实在九七回归以来,人大曾先后四次释法,其中两次涉及香港的政治制度。而人大释法的法律依据多年来亦有不少讨论。

  人大常委会拥有基本法解释权

  人大释法的法律依据来自《基本法》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158条,大致内容可分为四个部分。

  首先,《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其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此外,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亦可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进行解释,但是如果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基本法》关于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那么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应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

  最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四次释法所为何事?

  香港社会目前对人大释法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方面。其一,根据《基本法》第19条,香港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因此人大不应轻易释法。其二,根据上述的《基本法》第158条,程序上人大释法应由终审法院提出,而非特区政府提出,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自行释法。而过往曾经发生过的四次人大释法,有港府提请,有人大主动,亦有终审法院提请。

  香港首次出现人大释法是1999年。当时终审法院就有关居港权争议的“吴嘉玲案”作出终审判决,特区政府担忧这一判决会导致内地来港人口暴增,因此有史以来首次提请人大释法。当时香港法律界不少意见,都以事件在程序上绕过了法院以及破坏了香港的司法独立为理由,表达了极大不满。

  其后两次人大释法先后发生于2004年和2005年,分别是人大主动就有关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政制改革发展事宜释法,以及特区政府提请人大就行政长官任期释法。两次人大释法同样在香港社会引起不少争论。

  到了2011年,终审法院首次提请人大释法。事件源于刚果民主共和国当时正与一间在香港上市的内地国企洽谈投资合作,期间一间美国基金公司向法院入禀,要求以投资金额偿还刚果民主共和国所欠的款项。而刚果民主共和国则援引中央政府实行的“绝对外交豁免权”,指该笔投资属国与国之间的外交事务,意图避过追债,惟终审法院根据香港回归前实行至今的普通法中的“限制外交豁免权”,裁定刚果民主共和国败诉。

  之后刚果民主共和国要求终审法院提请人大释法,厘清香港在对外事务上的政策应否与中央的外交政策一致,终审法院法官最终以三比二多数赞成接纳。相对而言,今次人大释法的争议性较以往小。

  宣誓风波释法或涉基本法104条

  至于即将可能出现的第五次人大释法,有机会涉及《基本法》第104条。该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有消息指出,一旦今次人大决定释法,将根据这条条文,进一步解释不符就职资格的宣誓情况。

  就目前而言,香港社会对今次可能出现人大释法的最大反对理由,在于香港高等法院将会就事件进行审讯和裁决。有意见认为,即使高等法院裁定有关宣誓有效,特区政府亦可继续上诉至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终审法院,因此人大不妨等到在香港本地法院“无路可走”之后,再考虑释法,况且届时香港本地法院自行裁决有关宣誓无效,亦并非完全没有可能。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将进行至11月7日,根据早前公开的会议议程和日程,会议暂无有关释法的安排,亦无任何具名消息源确认人大释法一事,现时关于此事唯一可知的消息来源,是日前“港府消息人士”向传媒放风的内容,指人大将于今日(11月3日)作出释法。而高等法院恰好在今日就事件开审。

  今次宣誓风波涉及大是大非大原则的问题,有意见指出,即使人大最终真的决意释法,道理上亦并非站不住脚,因为需要由此对涉及国家主权的“港独”问题作出清晰、有力的表态。至于在法律上是否已有打算,相信不久之后就可见到明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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