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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基本法执行 中央该出手时就出手
http://www.CRNTT.com   2016-10-25 11:44:51


本文作者是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理事长、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卢文端。(来源:中评资料图)
  中评社香港10月25日电/特区政府向高等法院提出紧急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立法会主席梁君彦批准梁颂恒和游蕙祯再次宣誓的决定,高等法院批准受理。不少人都在问:如果法庭判特区政府败诉怎么办?这个问题看上去很有挑战性,但答案并不复杂:最终要靠人大释法解决问题。

  立会不可凌驾法律

  有人指摘政府申请司法覆核的行为破坏三权分立、破坏香港的制度公义。这种说法不能成立。一方面,如何处置梁游在立法会议员宣誓就任仪式上公然宣扬港独的问题,已非纯粹的立法会内部事务,而属宪制及法律问题,直接涉及是否正确执行《基本法》的问题。这不是立法会内部可以私了的事,更是特区政府是否执行基本法、维护法治的问题。肩负执行基本法责任的特区政府有责任诉诸法庭;如果面对立法会议员宣誓宣扬港独而不作为,那才是失职。另一方面,且不说基本法并没有说香港实行三权分立,即使香港实行三权分立,立法会亦不可凌驾于法律之上,否则才是真的破坏香港制度公义。

  基本法第104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区的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规定:“如任何人获妥为邀请作出本部规定其须作出的某项誓言后,拒绝或忽略作出该项誓言——(a)该人若已就任,则必须离任,及(b)该人若未就任,则须被取消其就任资格。”梁游两人在宣誓加入明显与法定誓言内容相抵触的辱华反中、港独言论,在法律上已可视为“拒绝”或“忽略”作出该誓言,在法律上已经即时丧失了议员的资格。
 
  根据香港现行法律,议员就职宣誓只有一次。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9条第2款关于“如在立法会任何其他会议上作出,则须由立法会主席或任何代其行事的议员监誓”的规定,只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一、因事或因病宣誓当天无法出席立法会首次会议而需要补充宣誓;二、虽然在立法会首次会议上已经宣誓并被立法会秘书长认定为有效宣誓,但因个人申请并经主席同意而再次宣誓,或主席直接裁决某议员之前的宣誓有问题,需要重新宣誓,可安排一次重新宣誓。不过,如果因为议员直接挑战誓言内容而导致宣誓未能完成,立法会主席并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义务为其安排重新宣誓。

  针对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允许梁颂恒和游蕙祯重新宣誓,特区政府有责任采取法律行动。

  法庭如果错判中央唯有释法

  法庭如何裁决梁游在立法会议员宣誓就任仪式上公然宣扬港独的问题,直接涉及如何理解和执行基本法第104条规定的问题。这不止是香港内部的事,确保基本法的正确执行也是中央的权力和责任。如果香港本地法院允许梁游重新宣誓,以至两人顺利就任立法会议员,在这种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需对基本法有关立法会议员宣誓的条文进行释法,以拨乱反正,确保香港的一国两制实践不走样、不变形。

  虽说人大释法可能会引起一些震动,但如果人大不释法,任由违反基本法的行径大行其道,则会给香港的一国两制事业带来灾难性的冲击。这是香港和中央都不能承受的后果,也是香港市民不愿见到的。中央不可能坐视挑战基本法、挑战法律的行径在香港肆无忌惮地一再上演,该出手时就出手,唯有人大释法,才能扭转乾坤。

  如果参选梁游必遭大比数挫败

  有人说:如果重选,梁游肯定会再次当选。这绝对是误判民情。且不说梁游公开宣扬港独过不了确认书一关;即使能够参选,也会遭遇各种背景包括泛民人士的竞争。在补选单议席单票制的选举之下,梁游再不可能单凭激进票源以低门槛当选,而需要争取广大的中间票。然而,梁游侮辱国人,激起广大中间市民的愤怒,连反对派的支持者也看不过眼,纷纷声讨。如果补选真的出现梁游与泛民人士争逐的局面,不要说中间市民,就连建制派的支持者也会投票支持认同一国两制、承认自己“中国人”身分的泛民人士。因此,梁游即使能参与补选,必遭大比数挫败。

  本文作者是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理事长、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卢文端。

  (来源:橙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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