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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昶佐罢免案 主管机构宣布第一阶段达标
http://www.CRNTT.com   2021-08-10 18:09:27


“中选会主委”李进勇。(中评社 资料照)
  中评社台北8月10日电(记者 倪鸿祥)亲绿无党籍“立委”林昶佐罢免行动闹双胞,先有无党籍台北市议员锺小平、郑大平在7月19日提出罢免案,后有“清林散昶”团体周世雄、前台北市议员童仲彦等人7月29日提出罢免。“中选会”今天下午决议,同一公职人员所提的罢免案如已有一案依法宣告成立,尚在进行中的罢免案应公告停止进行。

  “中选会”今天举行委员会议,下午发布新闻表示,提案领衔人郑大平7月19日提出第10届“立法委员”(台北市第5选举区)林昶佐罢免案,提议人名册经查对结果,符合规定人数已达法定提议人数,“中选会”将依今日委员会议决议,函请提议人的领衔人于文到次日起10日内,到会领取连署函格式及连署人名册格式,于60日内征求连署。

  无党籍台北市议员锺小平、罢免领衔人郑大平发起罢免“立委”林昶佐,并在7月19日将4300份第一阶段连署书送到“中选会”。

  官方表示,周世雄领衔于7月29日向“中选会”提出同一“立法委员”罢免案,正由台北市选委会进行提议人名册查对作业中。

  官方表示,两个提议人的领衔人可否对同一公职人员提出罢免案,“公职人员选罢法”未明文限制,基于保障人民行使罢免权利,两个提议人的领衔人对同一公职人员提出的罢免案,选委会仍依法受理。

  官方指出,至于对同一公职人员所提的罢免案,经连署程序后,如已有一案已依法宣告成立,其他罢免案是否继续进行,经委员会议决议,基于平等原则及公益原则,并考量罢免案投票结果如为通过,依“公职人员选罢法”第91条第1项后段规定,被罢免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职务。

  官方指出,另该法第92条第2项规定,罢免案否决者,在该被罢免人任期内,不得对其再为罢免案的提议,鉴于“提议”为罢免的前置程序,依举轻明重的法理及参酌一事不再理原则,罢免投票后无论通过与否,均无诉诸原选举区选举人再度就同一公职人员重复进行罢免投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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