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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护航“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http://www.CRNTT.com   2020-07-01 12:06:47


 

  “设立两个机构,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内在逻辑与合力机制,体现了中央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结合,体现了中央全面管治权作用于香港的理性而智慧的法治方式。”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飞龙表示,驻港国家安全公署体现了全国人大决定中提交的中央驻港机构的角色,体现了国家安全属于中央事权的宪制属性,体现了中央对国家安全制度建设与执行机制的落实责任。香港本地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既是全国人大决定中关于香港特区政府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宪制性责任的直接体现,也有助于香港地方整合有关本地执法力量而形成对中央驻港机构的有力配合与支撑。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规定,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对该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负责其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与此同时,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这既能满足从国家层面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制需要,又能极大保护香港高度自治和司法独立。”在田飞龙看来,这实质上是把涉港国安立法在管辖上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一般管辖将涵盖大部分案件,授权特首领导的维护国安委员会、律政司和警队等香港本地机构负责。而特殊管辖则是指,当案件已超出香港本地执法能力、对香港本地法治和社会秩序造成过大冲击,或是在情报收集、案件侦破和审判上遇到前所未有的超强压力,此时将必须由中央承担管辖责任。

  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确保香港长治久安

  针对一些人权保障与国家安全关系上存在的相关疑虑,该法明确作出回应,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遵循法治原则,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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