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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暴乱3被告暴动罪成 最高可判监10年
http://www.CRNTT.com   2017-03-16 13:20:22


旺角暴乱现场。(中评社资料图)
  中评社香港3月16日电(记者 庄恭诚)香港区域法院下午裁定,3名涉嫌参与去年春节旺角暴乱的人士,暴动罪罪名成立。3人被法官下令即时收押,等候明早判刑。这是香港自2000年以来,首次涉及暴动罪的案件,也是旺角暴乱第一宗有关暴动罪的裁决。

  3名被告分别为22岁的学生许嘉琪、19岁的学生麦子晞、32岁报称职业是厨师的薛达荣。3人被指控于去年2月9日凌晨,在旺角弥敦道和豉油街一带参与暴动,3人均否认控罪。在案中作供的警员指,3人案发时分别向在前线执勤的警员投掷玻璃瓶,其中麦子晞还向警员投掷长达2米的竹棍并击中一名警员的腿部。3人均在现场被警员制服和拘捕。

  投掷玻璃瓶竹棍 非看热闹

  法官沈小民在判词中反驳辩方指被告在投掷玻璃瓶和竹棍后无人受伤、因此不构成破坏社会安宁的讲法,认为即使无人受伤,被告的行为仍足以构成破坏社会安宁,属暴力行为,裁定当晚的行为是暴动。

  法官在判词中认定3名被告是暴动的亲身参与者,而且在其中有进一步的违法行为,对于辩方指被告只是在现场看热闹,法官反驳说看热闹的人不会站在距离事发地那么近的位置。

  法官在判词中指出,首被告许嘉琪被捕时明显正在奔跑,并正尝试跨越马路中间的花槽,但若是旁观者,应处在行人路上,而非马路中间或马路中间的花槽当中,而且根据在庭上展示的事发现场视频片段,首被告并非只是混入人群,其行为积极主动,曾投掷玻璃瓶,虽然期间她曾经一度后退,但亦不时向前冲。

  对于次被告麦子晞,法官在判词中指其代表律师未能提供被告因看热闹而身处人群中的可能性,不相信旁观者会无理由地走入参与暴动的人群之中,而且认定他案发时曾投掷竹棍等杂物。

  至于第三被告薛达荣,在案件审理期间辩称案发时见到有人向他跑来,所以自己亦跑,当时并不知道发生何事,而是担心个人人身安全,不想被认作是示威者。法官在判词中表示这一说法站不住脚,因为跟随其他人跑未必能避免被误认为示威者,而且这一行动有可能引起混乱,若不想阻碍跑动中的示威者,可以只是站在原地不动或靠近旁边的商店,裁定他投掷玻璃瓶后,在逃走期间被警员制服并拘捕。
 
  港大双学位生沦阶下囚 求情指教师梦碎

  首被告许嘉琪在被定罪后由代表律师求情指,被告是香港大学文学士和教育学士双学位学生,其梦想是成为老师,但学业因该案已暂停,若被告无可避免要被判处监禁,希望法官考虑到被告的背景,以及投掷玻璃瓶的行为并未导致他人受伤,由此判处同类案例中最低的监禁刑期。

  次被告麦子晞的代表律师求情时表示,今次案件缘起于小贩事件,希望法官考虑被告犯案的目的是出于社会,而非个人利益。不过这一求情内容在庭上被法官反驳说,暴力就是暴力,看不到两者有什么区别。

  第三被告薛达荣的代表律师求情指,被告的父亲已经离世,家中有62岁的母亲和有长期精神病患的哥哥,被告是家中的重要经济支柱,而有求情信指被告上进,为家庭付出,工作勤奋,而且乐于助人。

  目前还有另外2宗旺角暴乱案发时涉及暴动罪的案件,正在区域法院审理。

  根据香港《公安条例》第19条,暴动罪的最高刑罚为监禁10年。不过作为司法管辖权相对有限、级别较低的原讼法院,区域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判刑上限为监禁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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