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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正审视人大释法 或为宣誓安排修改法例
http://www.CRNTT.com   2016-12-08 00:14:42


港府现正审视有关人大常委会上月初释法的跟进工作。(图:人大网)
  中评社香港12月8日电(记者 庄恭诚)港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昨在立法会大会上回应议员质询时表示,政府现正审视有关人大释法的跟进工作,包括若要改变现行法律对立法会宣誓的要求和安排,是否必须修改法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月初对《基本法》第104条,即有关公职人员宣誓事宜的规定进行释法。其中提到,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不符合释法内容和特区法律规定的宣誓,监誓人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而根据香港本地的《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9条规定,在立法会换届选举后首次会议上安排的宣誓,当立法会主席尚未选出,监誓人的职责由立法会秘书长行使。

  新民党立法会议员田北辰在昨天的立法会大会上关注,立法会秘书长在现行法例下,是否已获授予人大释法所规定的的权力和职能,以及政府会否研究把立法会议员的宣誓安排修改为:在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立法会主席后,由议员中年资排名最高而没有当选主席的议员为主席监誓,然后再由主席为其他议员监誓。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指出,立法会议员互选主席是行使《基本法》授予的宪制权力,如果立法会议员未按照《基本法》第104条完成合法有效的宣誓,便不得就任相应的公职,亦不能行使相应的职权。他又引述《立法会议事规则》第12条的规定,指所有出席每届任期首次会议的议员作宣誓后,须按《议事规则》第4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立法会主席选举。

  而谭志源同时透露,政府现阶段正审视与今次人大释法相关的跟进工作。他说,若要改变现行法律对立法会宣誓的要求和安排,应先作通盘周详的考虑,包括是否必须修改法例、修改法例会否令落实相关安排的工作更清晰及更妥当。

  对于公民党立法会议员杨岳桥追问,政府的“跟进工作”是否包括再针对其他议员提出司法覆核,挑战他们的宣誓有效性和议员资格。谭志源表示,政府现时对此未有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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