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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拚反渗透法草案周五付委 称无关共谍案
http://www.CRNTT.com   2019-11-26 11:49:04


刘世芳。(中评社 黄筱筠摄)
 
  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捐赠政治献金,或捐赠经费供从事公民投票案之相关活动。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为“总统”“副总统”选举 罢免法第四十三条、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四十五条各款行为。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进行游说法第二条所定之游说行为。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百 万元以下罚金。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以强暴、胁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扰乱社会秩序,或妨害合法举行之集会、游行。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七条
  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而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五章、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条
  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违反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者,处罚其行为负 责人;对该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并科以各条所定之罚金。

  第九条
  渗透来源从事本法第三条至第七条之行为,或指示、委托或资助他人从事违反本法第三条至第七条之行 为,依各该条规定处断之。任何人受渗透来源指示、委托或资助而再转指示、委托或资助者,亦同。

  第十条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于侦查或审判中自白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自首并因而防止“国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机关知有违反第三条至第九条之情事者,应主动移送或函送检察机关或司法警察机关侦办。

  第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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