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 
北京来论:吕秀莲推动“公投”旨在“台独”
http://www.CRNTT.com   2019-05-16 14:47:40


 
  需要指出的是,吕秀莲提出的“和平中立公投案”具有相当大的迷惑性,因为它并没有公开宣称“台独”,而只是向岛内民众和国际社会表达台湾“要和平、要中立”的诉求,要跟国际社会和平交往,同时还希望跟大陆维持比较友善的关系。但是,公投案主张台湾“要和平、要中立”仅仅是表象,其实质是以“和平中立公投”来落实“台独”或抗拒统一。尤其在今年习近平总书记1月2日重要讲话之后,吕秀莲更加渲染“和平中立公投”对于抵制大陆和平统一政策的意义,正如3月24日她在美国洛杉矶宣讲“台湾应向国际宣布和平中立”理念时所提到的——大陆正在推动“一国两制”,如果再不推动“台湾和平中立公投”就没有时间了。又如,吕秀莲在其推动公投的文宣中这样写道:“透过公投追求中立,就战略考量来说,是一种反制中国侵略的预防性外交与预防性防卫战略。”不难看出,吕秀莲推动的“和平中立公投”也是“拒统公投”。

  五、“中选会”应正视该案违背“宪制性规定”的事实

  该公投案的关键不在于其是否符合“公投法”的规定,而在于其在事实上违背了台湾地区现行“宪制性规定”。吕秀莲的“中立国”诉求将台湾视为独立于中国和美国之外的第三国,尽管没有明说“台湾中立国”的疆界仅限于台、澎、金、马地区,但这一意涵在其论述中是显而易见的;主文议题为“台湾应向国际社会宣布中立”,用“台湾”取代“中华民国”,整个主文中充斥着两岸“一边一国”的定位。这些均清晰地表明,吕秀莲推动的“和平中立”公投是违背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

  “中选会”对该公投案若仅仅从“公投法”的形式要件上进行审查,而不对公投案进行实质审查,这与“法的精神”背道而驰。在法理上,“公投法”是依据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而制定的“普通法”,其在立法精神和法理解释上不能与“宪制性规定”相冲突或抵触。反观“和平中立公投案”在法律精神和实质上已经与“公投法”和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产生严重冲突。倘若“中选会”置台湾社会的法治精神和广大民众福祉于不顾,继续“放水”,让其进入后续环节,到头来,恐怕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