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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举办讲座 解读国际法中的中国角色
http://www.CRNTT.com   2016-09-02 00:22:24


主题为“国际法中的中国角色”的讲座在香港大学法律学院举行。(中评社 臧涵摄)
 
  关于国际法的定义和内容,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是维护各个国家的共同利益的法律,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正如“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这种法,我们称之为国际法” 。

  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前提是国家主权。其主权学说的重点在于,认为主权原则主要用于调整国家间关系。(而不关心国内谁的权力比较大)所谓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即主权者行为不受别人意志或法律支配的权力就是主权。格老休斯称,主权是一个国家的统一的道德能力,它的最初来源是基于社会契约,但当人们订立社会契约以后就应该绝对地服从主权者。在格劳秀斯看来,国家主权属于一个人为好,因此,他反对人民主权,而主张君主主权。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基础,也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Hu Henan 说,“土地”这个词,即使很多时候是指私有的土地,但是在公众看来,他们都是统治者的财产。

  Hu Henan表示,中国南沙渔业活动历史悠久。据史料考证,唐宋时期已具一定规模,形成每年冬季借东北季风驾船南下南沙,次年夏季乘西南季风返回销售鱼货的作业方式。当时南沙尚属“无主土地“,是中国人的“原始取得”,这具有重要的法理意义。随着19世纪西方国际法的不断发展,西方列强入侵中国,中国原始的关于“主权”的概念被打破。

  可以说,19世纪的国际法,所标榜的公正更多是强权政治的外衣,本质上以强凌弱,是殖民体系的代言和维护者。与此同时,19世纪的中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上均进入衰退的状态,其内政格局与外交状况和当时西方的主流国际法、也就是我们所称的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法相去甚远。中国相对保守的文明形势遭遇了西方的扩张,形成了中国与国际法相遇的第一个锋面。

  1900年中国清朝封建统治被推翻。1940年中国似乎同样也面临着“崩溃”的风险。在新时期,中国如何面对国际关系新秩序所带来的困难呢?西方主权平等的国家之间通过构建双边或者多边的条约等形式建立新的国际关系,但是在东亚地区,这些新的平等的国际关系似乎不是那么“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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