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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权:游锡堃要当“修宪”的急先锋和推动者?
http://www.CRNTT.com   2020-05-07 10:08:05


  中评社香港5月7日电/澳门新华澳报今天发表富权的文章说,台湾“独派”组织“台湾制宪基金会”提出两道“制宪公投”题,并于四月三十日向“中选会”送交各超过三千份的提案书,履行“公投案”的第一阶段手续后,让在十二年前出任民进党主席时,主持制定《正常国家决议文》的“立法院长”游锡堃颇为兴奋,感到制定“正常国家”的“新宪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因此,他向“立法院”送交民进党的“修宪”时程”两个版本(方案一与方案二);方案一是民进党认定的可行版本,若未来成局,将是台湾政治史上第一个“修宪”绑大选”大版本。而台湾民众党党团也已提案,标的是在本会期内完成“修宪”委员会”组成的“公决案”,并在四月二十八日亦即“台湾制宪基金会”对外宣布将会策动“制宪公投”的翌日,由朝野政党同意径付二读,并由游锡堃召集朝野党团协商。

  这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公投”。“制宪公投”是“直接民主”之举,也是“直接民意”的表达。“公投”所具有的创制权与复决权,是人民“直接立法”的方式。其中创制权属“积极的直接立法权”,由人民取代议会制定法规,透过投票方式创设中央或地方的法规;而复决权则是属于“消极的直接立法”,当人民反对立法机关或制宪机关通过的法律案时,以投票方式决定该法案是否作为法律或“宪法”。

  而游锡堃在“立法院”推动的“修宪公投复决绑大选”,在“公投复决”部分是属于“宪法”规定的“修宪”必须经过的程序。实际上,二零零五年的第七次“修宪”,将“修宪权”由“国民大会”(第六次“修宪”已经巨人的废除,因而此次“修宪”由“任务型国大”执行)改为分两阶段执行,首先是由“立法院”提案,必须由四分之一“立委”(二十八人)提议,四分之三(八十五人)出席,出席“立委”四分之三(最少六十四人)决议。第二阶段是“立法院”通过“修宪”案”后,进行为期半年的“公告”,然后择期由选民进行“公民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的半数(约九百六十六万),即获通过。

  因此,“台湾制宪基金会”提出的“制宪公投案”,在完成所有前期程序,正式付诸“公投”之前,只能算是民间活动,任何人有兴趣也自认为有能力,都可以“玩一铺”。如果“统派”认为具有足够的实力,同样也可以发动“统一公投”。不过,在台湾地区现时这样的社会政治环境,显然是并不现实。但有时也确实是令人感到“统派”不争气,因为“统派”太严肃正派,什么都是“按规矩来做”,而不像“独派”那种“死猪不怕开水烫”,明知要真正推动“台独”不行,连陈水扁也说了大白话:“做不到就是做不到”,也要嘻皮笑脸地进行这种那种的“台独”宣传活动,以赚取声量。如果“统派”也像这样行事的话,不至于声音会越来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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