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春生建议,台湾当局可考虑以下三种途径让服贸生效,其一可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5条第2项之规定,因协议之内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也无须另以法律定时,协议在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定,并送“立法院”备查即可;
其二,遵循前例,强势表决。ECFA是于2010年 6月29日签署,8月17日经“立法院”审议通过。因此,《服贸协议》当然也可以遵循前例,在“立法院”逐条审议并经全案表决后生效
其三,加速完成《两岸协议监督条例》,依在野党之作风,不可能让《监督条例》轻易过关,因此,执政党不如诉诸舆论的支持,在正面的社会氛围下,以优势的席位,通过《两岸协议监督条例》及《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