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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学:中央对香港自治有监督权天经地义
http://www.CRNTT.com   2014-06-26 01:08:56


香港白皮书座谈会(中评社 王永雪摄)
 
  再者,这是香港基本法作为授权法的特质所决定的。香港基本法全面充分地体现了授权法的特点,在不危及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只要有利于特别行政区的繁荣稳定,有利于坚持两种制度,有利于保障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基本法均尽可能地授予特别行政区行使有关权力。香港特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享有全国人大授予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中央政府授权它自行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实行港人治港、使用自己的区旗、区徽以及享有中央授予的其他权力。

  邹平学说,根据授权原理,中央拥有监督权力毋庸置疑。其一,授权者和被授权者的地位不是平等的,授权意味着权力主体将原本属于自身的权力授予被授权者,被授权者取得了原本没有的权力,被授权者经授权获得的权力范围、大小以授权为限,没有授予的权力仍被保留于授权主体。

  其二,授权意味着控权,有授权必然有控权。授权者对其授出权力进行监督管控,就为了保证其所授出权力按照授权者意志行使,实现授权目的,防止被授权者行使权力危害自身的权力和利益;

  其三,授权意味着限权,根据“越权无效”原则,任何超过授权限度的行为都是无效的。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所谓高度,正是以基本法明确授权为限度。从这个角度看,特别行政区不得行使基本法和中央未授予的权力,如果中央不对此加以监督,如何避免其越权?

  其四,特区被授予的自治权还意味着责任,这个责任首先就是承认中央的管治权,接受中央的监督权力,做不到这一点,中央不可能授予特区自治权。这就充分说明,特区高度自治权的性质是中央权力授予下的自治权,是中央权力保障下的自治权,也

  第二,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区高度自治权的监督权力有充足的宪法和法律依据。邹平学说,宪法与基本法是处理中央与特区权力关系的法律基础,白皮书指出:“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中央对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具有监督权力的依据既有基本法的规定,也有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监督基本法实施、监督特区高度自治权中承担着最高的宪制责任,拥有最高和最终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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