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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白皮书座谈会(中评社 王永雪摄) |
第三,“一国两制”本身就内在地要求“防卫型民主”。“两制”在“一国”之内的并存构造,是一种特殊的政治形态,难免具有内在的紧张关系,客观上要求彼此尊重,彼此保护好自己。
第四,《基本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防卫型民主”的有关条款,但一些条款则体现了“防御性”(如第23条),而另外一些条款直接或间接地体现了“防卫型民主”(如第44条特首任职资格中有关“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规定、第45条、第104条有关官员就职宣誓的规定、等等)。
第五,选举民主所采用的主要规则是对抗性竞争,其本身也具有风险。近年来,伊拉克、利比亚、埃及、乌克兰等国家的民主危机,应理性看待,认真反思。香港与这些国家不同,相对较为理性,也具有一定的法治传统,但仍是一个多元复杂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