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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美芬:《基本法》中的英、日、美基因
http://www.CRNTT.com   2017-03-23 00:50:55


  中评社香港3月23日电(记者 黄博宁)立法会议员梁美芬日前在一个研讨会上以“《基本法》的三权分工和制衡”为题展开演讲。她认为,香港不是典型的“三权分立”,主要制度袭承自英国,司法独立,但行政立法并不严格分家,有行政主导的因素,同时也受日本、美国的影响,有三权分立的元素。

  例如《基本法》第50条规定,如果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议案,则可以解散立法会。梁美芬表示,香港历史上从来这样的制度,这样的规定是起草《基本法》的时候借鉴日本的做法。日本前首相小泉纯一郎曾经因为不希望通过国会的法案,解散了国会,通过议员重选,挽救政治生命。

  再如《基本法》第52条,其实是美式的做法。该条规定,如果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或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行政长官都必须辞职。也就是说,如果纯粹政治对立到一个地步,行政长官很容易被迫辞职,即便其没有操守或其他问题。

  司法方面,法官的升迁、处罚仅由终审法院大法官一个人说了算,法官不会因为政治原因被炒,只会在无力履行职务或操守的问题而被解除职务。因此,《基本法》有很强的三权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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