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外籍法官效忠的问题。《基本法》第104条规定,无论是行政长官、主要的官员、行政会议的成员、立法会议员、以及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也就是说,无论是外籍还是本地法官,就职都必须要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也就意味着其必须尊重“一国两制”的方针,即“一国”之下的“两制”。心中不能没有“一国”而只有香港。从这个角度看,法官判案应该做好充分的平衡。
第六,外籍法官的遴选工作。《基本法》第88条规定,香港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地方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问题是,独立委员会的运作是否应当增加透明度?是否应该对候选人进行比较详细的背景调查?如何发挥立法会的对终审法院外籍法官的“同意”作用?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