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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敏康:有外籍法官 不应视为司法权的丧失
http://www.CRNTT.com   2017-03-22 00:20:47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教授顾敏康
  中评社香港3月22日电(记者 黄博宁)就“七警案”所引发的,关于外籍法官在香港的争议,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教授顾敏康日前在一个研讨会上提出了几个观点。

  第一,如何定义外籍法官?可能会有不同标准。香港本地司法机构人员协会的会章规定,法官只要以本地待遇招聘,或者是与香港有密切联系,不论国籍,都被视为“本地法官”。但是,基于下面要讨论的目的,本文将持有外国国籍的法官统称为“外籍法官”。否则外籍法官只能指终审法院的外籍法官了。显然,在香港的各级法院,都存在本文所指的外籍法官。

  第二,《基本法》允许外籍法官的存在,所以对外籍法官的评价不能情绪化。《基本法》第82条规定,香港的司法终审权属于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基本法》第92条规定,香港法官和其他的司法人员可以根据本人的司法和专业选用。也就是说,终审法院的外籍法官是根据需要聘用的,其他的法院和司法人才可以长期的聘用。除非修改《基本法》,不然这样的情况在50年内是合法的。

  第三,外国人审理中国人,是否是中国司法权的丧失?其实《基本法》法规定得非常明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下,香港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在这个情况下,香港的司法权有外籍法官,不能一概视为国家司法权的丧失。至少,外籍法官的存在对香港保留普通法传统是有帮助的。

  第四,从发展趋势看,随着香港本地法官的队伍会逐步的建立,终审法院邀请外籍法官会越来越少。有学者说,在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香港司法机构保留聘用部分外籍法官的传统,在香港社会和国际社会的眼中,具有相当重要的象征意义。但是也必须看到,现在终审法院需要外籍法官,其中很大的考量,就是认为香港本地的人才储备还没有完全满足本地法官的需要。即使终审法院的外籍法官会减少,但由于香港的特殊情况,其他法院的外籍法官会依然存在,因为他们被视为“本地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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