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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分析:释法在手 香港法官能执行否?
http://www.CRNTT.com   2016-11-12 00:15:57


 
  理论上看,基本法所规定香港的宪制秩序中,全国人大是比香港终审法院更高一级的司法机构。人大对基本法的解释,与基本法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法官的判决具有约束性。然而,人大释法只提供一般性法律解释指引,不直接裁判任何具体案件。除了释法提供了明确说法的梁游两人,法官对刘小丽等其他宣誓存在灰色地带的议员,宣誓有效性的裁决,仍然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另一方面,对于社会影响重大、最后有机会打到终审法院的案件,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有权决定主审法官。即是说一般情况下,负责处理同类案件的区庆祥法官,有很大机会处理刘小丽等其他覆核案件,但也不排除其他人的可能。而法官本身的政治倾向,之于案件的判决,影响仅次于法律条文。

  应该说,本次司法机关的判决,是检验其是否意识到“港独”对本港损害的试金石。司法作为广义上建制的一部份,有义务承担维护宪制的责任,而不宜继续单调地按照“先例”与“权利”思维判决。如果通过人大释法以及社会舆论,本港司法系统能对既往的“人权法理学”及“普通法传统”立场进行合理调整,有利于中央和特区司法界建立互信,走入良性循环,共同推动“一国两制”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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