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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启大吁大陆落实台湾亲属会见在押亲人条款
http://www.CRNTT.com   2019-08-24 00:23:19


台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前新党主席谢启大(中评社 张爽摄)
  中评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 张爽)台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前新党主席谢启大在第八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上表示,大陆自1990年实施的现行法律已经有明文规定,就表示羁押于看守所内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享有与近亲属会见的权益。但谢启大从十几年前在大陆协助许多台湾同胞申请办理与在押于大陆看守所的台湾亲人会见时,却发现数十年没有一个申请会见成功的案例。她呼吁大陆各法界前辈及各级法院长官能对此事予以关注,现行法律相关的规定能够得以真正落实,真正惠及在大陆的台湾同胞。

  谢启大表示,由大陆地区现行法律的规定,可以知道:“侦查及审判期间,羁押于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只是台湾同胞比大陆同胞需要更高一个层级,即需要经由省级公安厅、局的批准,才得以与在押近亲属会见。

  谢启大认为,既然自1990年实施的现行法律已经有明文规定,就表示羁押于看守所内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享有与近亲属会见的权益。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后,亦仅需要经由“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即可以与在押近亲属会见。而如果办案机关或公安机关不同意或是不批准,依照法律的精深亦必然要写明不同意或不批准的理由;而不可以一概无理由的不同意或不批准。

  但是谢启大从十几年前在大陆协助许多台湾同胞申请办理与在押于大陆看守所的台湾亲人会见时,却发现:“数十年,竟没有一个申请会见成功的案例!”为此,谢启大询问各层级司法单位、检察单位及公安单位的各级主管或承办人员,均答称:“不能会见!”、“没有会见规定!”;或答以:“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此一规定!”。即使谢启大提出《看守所条例》及《看守所条例实施试行办法》的规定条文,相关单位仍然拒绝受理近亲属会见的申请,更不进行审查及批准程序。

  据谢启大了解,两岸恢复往来数十年,至今仅有福建省漳州中级人民法院近一年推行的许多涉台案件司法试行措施中,办理过数个台湾近亲属会见在押亲人成功的案例,此外没有一个地区有成功会见的情形。甚至,因为承办机关完全不知道法律有此一规定,经常是直接回绝亲属提出的申请,甚至连提交申请的机会都不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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