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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海波:应制定基本法解释法与释法正当程序
http://www.CRNTT.com   2017-06-24 00:19:08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叶海波。(中评社 兰忠伟摄)
  中评社香港6月24日电(记者 兰忠伟)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叶海波日前在“香港回归二十周年与落实中央对特区的全面管治权”专题研讨会上表示,人大释法法治化的前提性理论问题是人大释法程序的法律渊源。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8条的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事实上,立法法、议事规则和组织法,均属于全国性法律,但均未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

  那么,这些法律是全国人大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法定程序渊源吗?叶海波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他说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并非源于香港基本法的规定,而是源于宪法的授权,香港基本法对宪法授权作了进一步的具体化。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解释香港基本法时,也是在实施宪法,前述立法法、议事规则和组织法均是根据宪法制定或者体现宪法精神的规范宪法授予的法律解释权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当然必须遵守这些法律的规定。就此而言,人大释法程序的法治化应当以上述法律的规定为基础,但同时要考虑香港基本法的特别之处。

  “我建议制定基本法解释法,建立人大释法的正当程序。这部法律应当以维护宪法秩序为核心原则,即释法法治秩序。”叶海波表示,释法法治秩序包括两项原则,一是维护人大常委会释法权,二是保护香港司法独立。“我国确立的以人大常委会释法权为核心的释法制度包括四项支柱性制度,即人大常委会释法权宪定、人大常委会释法程序法定、人大释法保留和人大释法优位。‘人大常委会释法权宪定’意味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是宪法授予和规定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解释权同样源于宪法的这一规定,本质上属于一种宪定法律解释权,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解释基本法时,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出判断,不得曲从于其他力量。”  

  叶海波强调,“人大常委会释法程序法定”这一关键词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解释权的程序由宪法和法律规定,而其行使遵循法定的程序。

  叶海波特别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的授权解释基本法,因此,所有根据宪法制定的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权的规定均当然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法律解释权构成约束。“人大常委会释法保留”意味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与其授权法律应用解释权间的关系,其基本内涵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全面的法律解释权,特定情形和事项的法律解释权只能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这些条款作出解释,不得推脱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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