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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帝国“一国多制”与中国“一国两制”的比较和借鉴
http://www.CRNTT.com   2021-07-31 00:29:39


  中评社╱题:罗马帝国“一国多制”与中国“一国两制”的比较和借鉴 作者:罗国强(武汉),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导;刘恬(武汉),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摘要】在公元前27年至公元3世纪,罗马帝国幷存着多种制度,帝国总体上实行君主制,埃及行省实行法老制,叙利亚行省实行共和制。埃及和叙利亚行省内的法作为地方法律保有自己的特色,但中央的法律依然对地方法律有很大的影响。“一国多制”和“一国两制”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基于“人定”而确立,后者则是基于“法定”而确立。“一国多制”之下不存在单独的“法域”,而“一国两制”之下存在单独的“法域”。中国在构建“一国两制”法律制度时可以借鉴罗马帝国“一国多制”的有效措施。

  罗马帝国时期建立的行省制度实质上是按照分而治之的原则在治理地方,将行省划分成元老院行省以及皇帝行省,若在此基础上仔细探究,会发现其实还存在一些特殊的行省,这些行省虽隶属于罗马帝国,受到罗马法的制约,但拥有与罗马帝国的君主制完全不同的政治制度,即造成了一个国家出现多种政治制度幷行的现象,简称“一国多制”。当代国家中,袛有中国存在与罗马帝国“一国多制”相似的制度,而本文对罗马帝国“一国多制”的探讨,不仅可以为中国“一国两制”提供法律史上的范例,还有助于我国“一国两制”获得国际上的广泛认同。

  一、罗马帝国“一国多制”产生的原因

  (一)首要原因

  罗马帝国在征服地中海各民族时采取的是战争方式,通过与外国人开战、停战、达成和解、缔结盟约,达到吞幷领土和壮大自身国家实力的目的。德国学者蒙森指出战争状态是罗马人最初与外国人交往时唯一的法律状态,这种法律状态下,外邦人自然的被排除在罗马的法律共同体之外,罗马和外国之间是一种相互独立的孤立状态。〔1〕然而,战争的产生不但打破了罗马和各国孤立的局面,更直接导致了罗马帝国“一国多制”的产生。战争的产生使罗马帝国与其他各国之间开始签订不同类型的条约,基于条约所产生的这种契约性关系,消除了罗马帝国与其他民族之间的敌对状态,为双方建立和平关系搭建了桥梁。

  此外,罗马帝国对外战争的胜利,在使其国家版图得以迅速扩大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例如罗马公民与外邦人之间来往变多,现行的法律制度已与实际需求不配套。罗马人为更好的治理新征服地区,采取了分而治之的原则,在罗马帝国时期实行“一国多制”的国家治理制度,幷制定了万民法和市民法“二元制”的法律制度,以此维护罗马本土以及被征服领土的稳定。可以说,签订条约是战争的最终结果,而罗马帝国通过赢得战争幷缔结盟约的方式完成领土兼幷则是导致罗马帝国产生“一国多制”的首要原因。

  (二)次要原因

  除了因发生战争而最终与罗马帝国签订条约的情况以外,还有一种是在不发生战争的情况下签订条约。后者虽然未发动战争,但同样使罗马帝国实现了征服新领土、扩大疆域的目的,罗马帝国同样面临着如何治理新领土的的问题。由此,笔者认为在不发生战争的基础上实现的缔结盟约及领土兼幷,可视为是导致罗马帝国“一国多制”的次要原因,而这里的“不发生战争”主要包括信义归降和建立联盟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信义归降(deditio in fidem),指弱方自愿选择屈服或投靠于罗马帝国,罗马帝国以其信义为担保,签订条约时会给臣服方提供一种更为友好的待遇。此类归降通常是弱方在寻求罗马的一种保护,以防止自身受到来自其他国家的威胁和统治,〔2〕这种情况下罗马帝国尚有信义担保的义务存在,故其需要给臣服方一定的友好待遇。〔3〕第二种是建立联盟(foedus),这是罗马帝国不发生战争扩大自身领土的另一种方式。《国际法拉丁语指南》中将foedus解释为league,泛指联盟或结盟,各国政府间通过签订和平条约或同盟条约达到避免发生战争的目的,而在罗马法中,foedus会使罗马在与盟国之间的等级关系中始终处于优势地位。〔4〕

  二、罗马帝国“一国多制”的法律特点

  (一)制度架构设计

  “一国多制”,顾名思义是从国家政体上进行了区别,特指一个国家在同一时期幷存多种政治体制。罗马帝国时期幷存着多种制度,本文讨论的时间范围是公元前27年至公元3世纪,多种制度则包括君主制、共和制、法老制。

  1.君主制

  君主制贯穿于整个罗马帝国,把握这一基本脉络是理解整个帝国法律制度的一把关键钥匙。公元前27年,屋大维(Octavian)确立独裁统治,集军政、司法、宗教等大权于一身,到公元3世纪,君主已掌握市政官职的任命权。无怪乎法学家莫德斯狄努斯(Modetinus)声称,市政官职的任命来自君主而非人民。〔5〕意大利格罗索教授对这一时期的官制进行了研究,他认为这一时期君主的权利包罗万象,各类官员的职权被君主严重削弱。元老院的活动实质上也处于君主的指示之下,民众的参与仅限在元老院给予批准后以欢呼的形式予以通过。〔6〕可以说,这一时期罗马帝国的传统官制机构已然充分体现了君主制。

  2.法老制

  埃及本身实行的是被称为“法老制”的君主专制制度,在埃及人心中,法老的身份具有神性,是神灵荷鲁斯化身在人间的身份。〔7〕帝国在成功征服埃及之前就对后者所实行的法老制和托勒密式的行政当局有所瞭解,基于此,奥古斯都(屋大维)及他的继承人在埃及行省称自己为埃及的法老,学习传统法老的统治方式,继续扮演神的化身。此外,罗马帝国对一些托勒密式的行政结构几乎没有做任何改变,幷将埃及托勒密王朝的统治习惯保留了下来。〔8〕因而,实际上罗马帝国对埃及行省的统治沿用了后者之前的治理惯例,在埃及行省所实行的制度仍然是法老制。

  3.共和制

  叙利亚行省实行的制度实质上与共和制更为接近,而这主要是由于叙利亚在沦为罗马帝国的行省之前,受塞琉古王朝的影响,发展了很多希腊式的城市,有现成的权力结构和统治方式。罗马帝国在吞幷叙利亚之后,则直接利用后者之前已经建立好的社会机构对其予以管控。关于叙利亚行省实行共和制的表现,主要有三点:第一,叙利亚行省拥有自己的元老院。帝国政府将城邦的精英和贵族聚集在一起组成一个类似帝国元老院的地方行政机构,在政治上赋予他们管理和决策行省的内部事务的权利。第二,叙利亚行省总督没有任期限制,由皇帝任免,元老院成员或前执政官担任。一些级别较低的议员可协助总督管理事务。第三,叙利亚行省有自己的公民大会。罗马政府在希腊各城邦建立公民大会,将公民身份和公民大会成员资格扩大到当地各民族,使平民也可以参加会议。罗马总督和叙利亚公民大会合作,共同承担叙利亚行省的管理任务。〔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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