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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权:“蓝白合”第一案 不在籍投票
http://www.CRNTT.com   2024-01-25 11:16:33


 
  当然,民众党“立委”推出“不在籍投票”法案,没有国民党“立委”那样较为单纯,而是挟带了“改善选务瑕疵”的“私货”,以图为柯文哲“看谁没穿裤子论”的破产而打掩护,但就推动“不在籍投票”立法方面,却是打出了“宪政主义”的正义旗号,占据了道德制高点,把号称“民主、进步”的民进党讽刺得无地自容。实际上,自创党以来就高举“公民民主权利”的民进党,却是一直极力反对维护所有公民的投票权利的“不在籍投票”议题的。
  
  而国民党“立委”提出《不在籍投票法》法案,则是从务实的角度出发。王鸿薇昨日就表示,根据“主计总处”二零二一年人口普查公告资讯,全台异地工作人口以及在外地求学学生,总计符合“不在籍投票”资格的人口约在一百九十万人至二百万人之间,台湾地区目前尚未完成“不在籍投票”的立法,行政机关怠惰伤害众多人民投票权,这个问题早该解决。
  
  陈玉珍也指出,“二零二四”大选期间,在台北松山机场欲搭疏运军机返回金门投票的民众,因为军机临时取消导致无法返乡,不少早早来排队的民众都相当气愤,在机场破口大骂。金门投票率只有百分之三十六,大概是台湾本岛的一半,这些乡亲的投票权无法行使的元凶,就是因为政府没有配套,没有积极保障离岛人的权利,其实是扼杀了离岛乡亲的公民权。
  
  所谓“不在籍投票”,基本上是指选民于投票日当天因受到某些特殊因素的限制,“不方便”或“不可能”到指定之投票所亲自投票,而向户籍所在地的选务机关申请以其他合法方式行使投票权利的一种制度。由于此种制度之目的在“方便”选民行使投票权,因此亦可称之为“方便投票”或“便利投票”。全世界已有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瑞士、澳洲、意大利、日本、韩国、新西兰、冰岛、加拿大、丹麦、瑞典、爱尔兰、以色列、西班牙、芬兰、菲律宾、马来西亚等一百二十六个国家和地区实施,并将之视为政府应提供给选民的一种基本服务,以方便选民履行其神圣的投票参政权利。
  
  “不在籍投票”的行使方式,大致可分为四种:第一种称为“通讯投票”,是指选民以邮寄投票方式代替亲自投票;一般来说,服役中的军人、政府驻外人员与侨居海外的公民等最常适用此种方式。第二种称为“代理投票”,是指选民委托他人代表投票;一些不识字或失明的选民经常以此种方式行使投票权。第三种称为“特别投票所投票”,是指选务机关针对某些特定身份的选民,在其工作或生活场所设置特别投票所,以方便该等选民行使投票权的一种措施;这种方法最常被使用在监狱服刑的受刑人,以及在疗养机构就养的老年人身上。第四种称为“移转投票”,是指选民可以向选务机关申请在其工作或就学地所属的选举区投票。这种方式除少数国家和地区采用外,一般并不常见。基本而言,在众多“不在籍投票”的行使方式中,以“通讯投票”最常被民主国家所广泛采用。
  
  据说,在台湾地区的一千九百三十一万符合资格的选民中,有约百分之十五亦即二百九十万人长年或在选举期间并不在原籍。其一是台湾青年到海外读书毕业后留在当地工作定居;其二是从台湾移民海外的人士;其三是台湾当局派遣到境外工作的驻外人员及援外人员;其四是到大陆地区及东南亚国家投资的台商、台干及其眷属;其五是到海外旅游、就读、经商的民众。另外,还有前往大台北地区工作、就读、依亲的台湾中南部选民,在投票当日未能赶回原籍,及约数十万人的军人和警察,在投票当日因执行任务不能离岗。而按照台湾地区的选举制度,投票人必须在法定的投票日,亲自前往指定的户籍所在地投票所,凭国民身份证和“投票通知书”领取选票当场行使投票权。因此,在每次选票中,就有上述的几款人士,及正因患病住院的人士,不能在投票日赶往指定投票所投票,因而被迫放弃选举。从选举权的价值来看,起码是未能全面落实全体国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由于有约三成的选民未能履行公民义务,这就使他们成了可能会左右选举结果的“关键少数”。因此,多年来国民党“立委”一直在推动“不在籍投票”立法。但民进党却以担心在大陆地区的选民的“通讯投票”将会受到“敌对渗透干预”为由,极力反对。民进党一贯以“人权斗士”自居,并确曾投入到争人权、争民主的斗争中去,但却对宏扬人权理念的“不在籍投票”持反对态度,真令人产生“说一套做一套”、“口是心非”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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