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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权:“独派”提告马朱侯柯能否“告得入”?
http://www.CRNTT.com   2023-12-05 11:03:43


 
  台北地检署昨日公布的消息,是已经签分“选他字案”,将马英九、朱立伦、侯友宜、柯文哲列为被告进行侦办。而在台湾地区的检察实务中,会将案件分成不同的类型,例如最常被提及的“侦字案”或“他字案”,另外还有“相字案”等等。所谓“侦字案”,是检察官已将某人定为被告,当被告出庭时,享有《诉讼法》上的所有权利,如缄默权;而检察官于侦查终结后,一定要对外公布结果是起诉、缓起诉或不起诉,并详细说明理由。至于所谓“他字案”,检察官只是怀疑某人涉嫌犯案,但未有任何证据作为支持,此时被怀疑者称为关系人,而检察官会进一步侦查他是否真的涉嫌。若有,“他字案”就会转为“侦字案”;若一直没有发现涉嫌证据,最后会以行政签结的方式终结该案。以行政签结结案无须对外公布侦查结果与理由。曾经有人权团体质疑,是否只要检察官怀疑某人涉案,就能以“他字案”对人进行侦查?那是否会有滥权等扰民情形。而法界的解释是,确实,以“他字案”侦查后若未能证明被怀疑人有犯罪嫌疑,也仅须以行政签结结案,无须向外界说明。
  
  具体到这个案子,从台北地检署以“他字案”予以侦办的方式,折射了检方其实是并不愿意真正接过这个“烫手山芋”。实际上,在台湾地区的法制和法治实务,凡是与破坏民主选举相关的罪嫌都是属于“公罪”,即使是无人提告,检方也必须主动受理。然而,检方却没有“主动出击”。甚至在“蓝白政党协商”翌日,民进党“立委”庄瑞雄籍着在“立法院”内政委员会质询之机,就此而质问台湾地区检察系统的主管机关“法务部”的副部长黄谋信,而黄谋信也只是答询说,“搓圆仔汤”在法律上的构成要件,对价行为必须要有不正利益,前提是该利益或价值要由不法取得,“现在就是(庄瑞雄)委员提及的该案例,那到底是民主选举过程的合法竞选行为,还是不正的违法行为”,至于个案就不评论。这交由检察官做判断。庄瑞雄听闻后立刻说“你这也不敢说,是要怎么升部长啦”,黄谋信便腼腆一笑,表示这是份际的问题,不是敢不敢的问题。
  
  但在“独派”团体已经“按铃提告”的情况下,检方却不能不受理了,否则就“吃不了兜着走”。实际上,昨日就有法界人士指出,检察机关受理告发不分案就将会构成“吃案”,但该案却不易成罪。法界人士说,“搓圆仔汤”是当事人双方讲好选与不选,给予一定贿赂、好处,以劝人退选为多,“台独”团体“台湾国”认为“劝退侯”或“劝退柯”有法律上适用,应是对法律解读有所误会。因为国民党、民众党登记参选前就政党理念、“治国”大纲进行整合与意见交换,与英国、日本等先进国家政党合作及执政采“内阁制”有关,蓝白如整合成功,两党同为理念组成联合政府,完全不涉及违法,更是民主国家常态。事实上,“蓝白合”是两强相争“正主儿”,并非一方给予好处行求对方退让,基本架构与法律要处罚的犯罪行为不同;检方分“选他案”侦办,理由在“宪法”保障人民有诉讼权,检察署不能拒绝人民提案告发,但目前看不出该案具有侦查价值。
  
  当然,国民党和民众党两造昨日的强烈抗议,也是各自发挥政党职能的自卫行为,合情合理,这也对掌控在民进党当局手中的检察机关形成一种心理震慑压力。甚至还为自己未来反过来控告“独派”团体“滥诉”、“浪费司法资源”积累原始资本。
  
  其实,要说“搓圆仔汤”,民进党才是“真正老手”。比如,在二零一四年的台北市市长选战,民进党当时就与柯文哲达成政治协商的合作,礼让柯文哲参选台北市长;而在二零一一年蔡英文首度选“总统”时,也曾提出组织联合政府的概念。台北地检署倘若居然正式起诉该案,恐怕将会遭到“反噬”,也得“公平”查办蔡英文、苏贞昌当时的“搓圆仔汤案”,从而掀起一场猛烈的政治和司法风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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