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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兼双职滥用职权如何定性
http://www.CRNTT.com   2023-11-29 11:19:27


 
  第一,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在对郑州工院资产公司的管理上不够规范。该校指定周可兴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在实践中又默认周可兴以学院事业编制公职人员(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身份向学院汇报该公司有关经营事宜。但根据周可兴所汇报的具体事项,其实际系代表郑州工院资产公司向学院作工作汇报。

  第二,周可兴作为郑州工院资产公司总经理,具体负责郑州工程技术学院的闲置房屋的租赁等工作。2019年2月,周可兴以郑州工院资产公司总经理身份与甲酒店签订《校企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了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为装修期,免除甲酒店租金,上述内容周可兴在向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党委会汇报时刻意隐瞒,之后也未如实汇报,其本质系个人超越职权、擅自决定,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共计66.6万余元。因此,在认定周可兴构成滥用职权罪时应适用其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定性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张丽君:从主观上看,周可兴在2019年初向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党委会汇报与甲酒店合作建设旅游实训基地相关事宜时,故意回避、隐瞒不报免除甲酒店十个月租金的事宜,主观上具有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决定事项的故意,且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仍放任该结果发生,具有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故意。从客观上看,周可兴未经学院同意,擅自减免甲酒店十个月租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66.6万余元损失,其行为与国家利益受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综上,应认定周可兴上述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4 辩护人提出对周可兴应适用缓刑,如何看待该辩护意见?

  张连中: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其基础条件是犯罪情节较轻。本案中,周可兴一人犯数罪,且利用职务便利受贿达12次,受贿数额巨大,其受贿行为亦多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在退休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严重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四)项,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一般不适用缓刑。综上,本院认为周可兴依法不适用缓刑,对于辩护人所提周可兴应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受贿罪,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周可兴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2.7万元,系数额巨大;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周可兴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周可兴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在对周可兴的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情节:第一,周可兴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二,周可兴在被留置后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其犯受贿罪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第三,周可兴在案发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根据周可兴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周可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

  特邀嘉宾

  焦亚杰 郑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

  李 博 郑州市纪委监委第九监督检查室干部

  张丽君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张连中 新郑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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