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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业生产托管:开辟规模经营新道路
http://www.CRNTT.com   2023-07-13 08:22:24


  中评社北京7月13日电/农地作为农户长期以来生产生活的基础生产要素,是中国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资源。中国的资源禀赋条件和维护粮食安全的政策目标要求我们更加珍惜农地资源。为瞭解决中国农业发展“未来谁来种地”“谁来帮农户种地”“怎样种好地”等问题,需要找到一条适合中国农业发展和基本国情的有效路径,农业生产托管这一生产性服务模式应运而生。早在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就首次提出了推行“托管式”服务模式,2022年明确提出要发展“生产托管服务”。农业生产托管形成的服务规模经营新道路,能够有效解决当前农业发展的困境,为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提供了组织载体,为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开辟了新道路。

  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

  中国社会科学报发表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李谷成、张安然文章表示,人多地少始终是中国的基本国情。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显示,小农户数量占到了全国2.07亿农业经营户的98%,小农户经营的耕地面积占到了总耕地面积的70%。“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到十亩田”是中国农业发展必须长期面对的残酷现实。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条件下,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小农生产仍然是当前乃至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农业经营的主要形式。

  小农户在农业生产中先天存在着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偏高、应用现代农业技术较为困难等问题。比如,承包地经营权的分散化和细碎化难以达到机械化连片作业的条件。这些都使得小农经营的机械化水平尤其是劳动生产率水平不及规模经营户,更加难以获得规模报酬或者实现规模经济。一般认为,规模经营必须通过扩大生产规模,降低单位生产要素的长期平均成本,寻找到使长期平均成本最低的最优规模点,最大可能地释放出各要素的生产效益,这是获取规模报酬的必然途径。但是,规模经营能否实现还取决于农户实现耕地集中连片种植的意愿,在现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安排下,加上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户的市民化并不彻底,农户让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愿不高,简单的土地集中、耕地流转等方式无法将农户耕地有效集中起来,在某种程度上还导致了土地成本上涨等问题。那么,该如何探索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有效新路呢?

  土地规模经营与服务规模经营

  文章介绍,近年来,广大农户自发探索出了多种经营模式以实现农业规模经营,比如土地转包、转让、出租、互换等多种流转方式。但受农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影响,在“三权分置”条件下,现行政策更多的是鼓励农户农地经营权向种田大户、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一些地区还会将整村的耕地流转至村集体。不过,土地经营权的让渡就意味着农户无法再从自家承包的土地中获取农作物的收益,而只能收取较为固定的土地流转金。现行土地流转模式下,一些就近转移或季节性务工的农户,依然保留着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但他们已无法从土地规模经营模式中分享规模经济的收益,无法满足所有农户的规模经营需求。

  适应市场需求,服务规模经营模式逐渐发展起来。不同于通过耕地流转实现的土地规模经营,服务规模经营模式中农户依然是独立经营主体,土地的经营权不发生让渡行为,农户将农业生产中的部分或全部作业环节委托或“外包”给服务组织完成,由服务组织通过土地的集中连片实现各生产环节的规模化标准化作业,最终实现农业规模经营。

  与土地规模经营相比,服务规模经营更加适应当前农业农村的现实状况。首先,服务规模经营能够在保证农户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等权能不变的基础上,满足农户“离乡不离田、不种有收益”的强烈愿望,农户的接受程度更高。其次,服务规模经营对农业经营者来说成本更低,土地规模经营中经营主体需要承担土地的流转费用,当前日益上涨的土地租金成了规模经营主体收益下降的主要原因;对农户而言,土地规模经营只能为其带来固定的流转金收益,而服务规模经营模式中,农户仍然拥有农业生产的最终收益及其支配权。最后,服务规模经营中劳动力转移的适用度更高、弹性更大,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全部或者部分作业环节接受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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