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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以居民为保障对象的全覆盖社会保障体系
http://www.CRNTT.com   2023-06-21 09:01:31


 
  实现劳有所得——健全就业保障与收入保障体系。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失业预防,强化就业促进,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尤其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促进机会公平。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完善工资支付与最低工资制度。

  实现病有所医——健全健康保障体系。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完善人民健康促进政策。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推动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

  实现住有所居——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指导思想,为中低收入阶层提供政策性住房。实现政策性住房与商品性住房并重,租赁住房与购买住房并举,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的住房保障。

  实现老有所养——健全养老保障体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

  实现弱有所扶——健全贫弱群体保障体系。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完善灾害预防、灾害补偿、灾害救援体系。加强纠纷防范,做好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工作。
  要通过以上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开展,实现“哪里有社会风险,哪里就有社会保障”,织密织牢社会保障安全网。

  第三,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终生保障。社会保障体系应当覆盖从出生到青壮年、老年、终老的各个生命阶段,覆盖学龄前、就学、参军、就业、转业、失业、伤病、流动、迁徙等各个时期。要做到不同生命阶段有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不同历史时期转换时能够实现社会保障权益的顺畅接转。中国基本建立了覆盖各个生命周期阶段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问题。比如,新生婴儿参加医疗保险还不够便捷,职业生涯不同阶段的社会保障权益衔接还不够顺畅,社区照护制度、临终关怀制度还不够健全等,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有效落实制度,使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社会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第四,建立现金待遇与服务待遇项目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待遇项目全覆盖。要有效防范与化解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遇到的各类风险,提供相应的现金保障待遇,同时还要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待遇。社会保障现金待遇解决的是“资金来源”问题,社会保障服务待遇解决的是“人力服务”问题。总体来看,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比较重视现金待遇的提供,对服务待遇往往不足。因此,应加强养老服务、医疗服务、就业服务、伤残服务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形成现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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