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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坚决反对英国所谓“香港半年报告”
http://www.CRNTT.com   2023-05-26 10:53:05


 

  一直以来,香港特区律政司在《基本法》第六十三条的保障下主管刑事检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并严谨和客观地按照《检控守则》以证据和适用法律就每宗案件作出独立的检控决定。律政司在有充分证据令案件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以及在合乎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才会提出起诉。

  至于刑事罪行的被告人,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的保障下,均会由享有独立审判权的司法机关进行公平审讯。《基本法》第八十五条清楚订明,香港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在所有刑事案件审讯中,控方必须举证达致毫无合理疑点的标准,香港特区法院才可将被告人定罪,而被告人亦有法律保障下的上诉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国安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解释权,是“一国两制”原则下的重要一环,体现了法治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就《香港国安法》作出的立法解释,并不直接处理具体司法案件,而是厘清有关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法律的依据,绝不存在损害香港法院受《基本法》保障的独立审判权和终审权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是通过解释《香港国安法》的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提供清晰途径让香港特区自行解决有关在香港没有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按专案申请方式参与涉及国安案件所引起的争议。

  有关解释亦没有向行政长官授予额外的权力,只是澄清了《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可以适用于处理有关海外律师的争议。基于国安事务的本质,行政机关远比法院处于较佳位置作出合适的判断,因此法院会对行政机关就国安事务方面的判断予以尊重,这一项原则也是包括英国在内的世界各地维护国家安全的通则。必须指出的是,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只是就《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所述的问题向法院提供一项有约束力的认定,不是取代法院处理诉讼中的其他争议,也不是代替法庭判案。

  英国根本没有类似香港的海外律师专案认许制度,更遑论是容许没有当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办理英国的国家安全案件。对香港的海外律师专案认许申请案件妄加置喙,是典型的“双标”,虚伪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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