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利用网络实施的猥亵行为的入罪条件
“近年来,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日趋低龄化,隔空猥亵、网络性引诱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艶芳介绍。由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复杂,司法解释在总结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针对利用网络等侵害未成年人的新情况新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入罪条件和从重、加重处罚情节认定标准,明确利用网络实施的猥亵行为的入罪条件,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明确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根据司法解释,“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职责的人员,包括与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且事实上负有照顾、保护等职责的人员。
“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法定刑较重的强奸罪定罪处罚,以依法、准确、有力惩处犯罪。”何莉介绍。
司法解释用两个条款,分别规定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和特殊职责人员构成强奸罪的条件,旨在明确特殊情形下如何认定违背被害人意志,更准确地区分此罪与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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