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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http://www.CRNTT.com   2023-04-25 08:58:41


 
  目前,地方金融监管统一立法已经迈出第一步。2021年12月,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研究起草的作为行政法规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内容看,金融监管仍然主要是中央事权,正如《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强调“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方面实际上承担“有限监管”职责。第一,从监管对象看,地方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是地方金融组织,即“7+其他”。第二,从监管权限看,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规则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制定,地方政府负责的是日常监管。第三,从职责层级看,地方金融监管的部分职责授予省级人民政府,如对地方金融组织发放牌照等权限,不得转授给县、市级政府。第四,从权限行使看,地方政府行使监管权限受到约束。如审批设立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进行公示,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改革纵深

  文章指出,地方金融监管是在金融业混业经营加速、金融科技创新深化、地方金融组织涌现的背景下产生的。地方经济发展对金融业的依赖程度日益增强。强化地方金融监管,有利于在区域层面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应采取多方面措施,加快推进和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第一,尽快出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金融监管权的正当性来源于法律授权。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明确地方金融监管上位法依据和基本规则,授予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限但剥离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融资职能”;明晰中央和地方监管权责范围,调动地方政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最终形成责任明确、边界清晰、央地协同的地方金融监管制度。同时,在全国统一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标准和要求,减少跨区域的监管套利。在条件成熟时,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升级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法》。

  第二,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权责分工。中国金融监管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层面。应加快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为辅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提升监管效能。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地方金融监管基本规则,对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予以业务指导;地方政府主要履行对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和风险处置职责,打击非法集资,维护属地金融稳定。对区域金融环境好、监管能力强的省份,可适当扩大其对小型金融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权责。

  第三,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双机制。在中央金融委员会建立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之间、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协调、政策沟通、信息共享,促进区域金融风险防范和生态环境优化。同时,地方政府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重大事项交流沟通。比如,地方政府在推荐提名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高管人选前,应通过协调机制进行会商。

  第四,重新定位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省级和市级政府应设立作为组成部门的地方金融监管局,县级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地方金融监管局加快剥离金融发展、招商引资等非核心职责,专注于地方金融监管。通过法律法规,赋予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局必要的履职手段,如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检查、处罚等。此外,可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双向的人员交流等机制,提高地方金融监管局的专业能力。在此次改革中,央行县级支行不再保留,地方金融监管局还可从中吸收优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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