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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驳外媒抹黑“人大释法”的两大谬论
http://www.CRNTT.com   2023-01-04 15:19:15


  中评社北京1月4日电/网评:驳外媒抹黑“人大释法”的两大谬论

  来源:大公报 作者:文兆基(时事评论员)

  行政长官早前就没有本港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能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全犯罪案件的问题,向中央提交报告,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三十八次会议于去年12月3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次释法并没直接判定海外律师能否参与国安法案件,而是指出解决相关争议的路径,法院在案件审讯前,根据国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若法院未有取得证明书,香港国安委应当根据国安法第十四条规定履行职责,对该等情况和问题作出相关判断和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后,部分境外媒体一如既往地加以抹黑,例如美国国际媒体署操控的“自由亚洲电台”,便借用所谓香港法律界人士之口,抹黑释法赋予香港国安委“无限权力”,可定义何事牵涉国家安全,其决定不受司法覆核,使得香港除国安委外,“所有政府机构都没存在价值”云云。

  “证明书”制度早已存在

  这篇所谓“报导”完全基于政治偏见,是故意混淆视听。其实,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制度早已有之,基本法第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另外,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可见释法并没有另行创立一套新规定。

  至于所谓证明书制度令法院审讯再没必要,则是完全有违法律常识。任何有基本法律常识的人都会知道,祗有涉及触犯香港国安法犯罪的案件,才有机会涉及国家安全和资料涉及国家机密的认定问题,一般民事和刑事案件,根本无必要取得证明书。难道有人会认为一单抢劫案件,或者企业之间的商业纠纷,会牵涉国家安全的认定问题,须在法院取得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另一方面,纵使一单案件之涉案行为涉及国家安全的认定问题,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后,法院仍须判定被告人的行为有否触犯香港国安法。

  以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能否参与国安法案件为例,即便行政长官认定海外律师参与有关案件不利于维护国家安全,黎智英仍可聘请本地律师为其辩护,而他涉嫌触犯的“串谋勾结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否成立,则是由法院作出裁决,根本不会因证明书认定被告是有罪或无罪。

  没有赋予国安委“无限权力”

  至于国安委决定不受司法覆核,会令“所有政府机构都没有存在价值”,更是逻辑错乱之说。首先,报导提到的抗疫和教育,确实有机会涉及非传统领域的国家安全问题,例如内地海关早前查获一批境外寄出的瞒报生物制品,当中涉及白喉、百日咳生物制剂,香港未来如出现类似走私病毒制剂,甚至是制造或恶意散播病毒的情况,难道不属非传统国家安全问题,不可由香港国安委作出应急措施的决定吗?

  其次,本地一般的民生、经济、交通和福利措施和政策,绝大部分情况之下并不会牵涉国家安全问题,自然是由相关的政策局制定政策、拟定相关法例或修订草案,再交由立法会审议,毋须交由香港国安委作出判断和决定。即使涉及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定和修订,例如行政长官表明会积极考虑修订的《法律执业者条例》,都会依照基本法规定的立法程序,将修例草案交予立法会审议。

  香港国安委的决定虽不受司法覆核,但国安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情况提交年度报告。如中央政府提出要求,行政长官应当就维护国家安全特定事项及时提交报告。国安法同时规定,香港国安委接受中央政府的监督和问责,香港国安委成员为特区政府主要官员,而主要官员是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第四十八条(五)提名并报请中央政府任命。换言之,香港国安委是受到中央监督,所谓香港国安委坐拥“无限权力”一说,实属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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