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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就常委会对港区国安法释法答问
http://www.CRNTT.com   2022-12-30 20:04:29


 
  记者问:以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曾有过多次释法,请问这次关于香港国安法的释法与以往的释法相比有哪些异同?如何理解本次释法的效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答:法律解释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立法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而言,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1次解释国籍法、5次解释香港基本法,形成了较为成熟的释法经验和做法,已经为香港社会各界所熟悉,其效力得到普遍认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是从国家层面解决特别行政区层面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解疑释惑、息纷止争,可以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有关释法内容已成为我国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往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特别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方面释法的实践,为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香港国安法有关条款的解释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提供了良好的实践借鉴。

  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往解释香港基本法和本次解释香港国安法,都是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法律解释职权。区别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还需要遵循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而解释香港国安法遵循的直接依据是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两部法律关于释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因此,解释香港基本法和解释香港国安法,都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但不宜简单等同。
  根据立法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这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次关于香港国安法有关条款的解释,同香港国安法具有同等效力,可以追溯至法律施行之日。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香港国安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香港国安法规定,这同样适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次关于香港国安法有关条款的解释。

  记者问:行政长官有关报告提出的有关案件聘请海外律师许可问题在香港本地已经完成了相关司法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次释法是否会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香港基本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是否会影响选择律师的权利和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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