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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亚五国”数据安全合作倡议
http://www.CRNTT.com   2022-06-10 10:17:11


 

  ——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国际供应企业应为在各国开展经营活动,研究制定统一行为道德规范的可能性。

  ——各国如因打击犯罪等执法需要跨境调取数据,应通过司法协助渠道或根据国家间协定解决。

  ——国家间缔结跨境调取数据协议,不得侵犯第三国司法主权和数据安全。

  ——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供应企业不得在产品和服务中设置后门,非法获取用户数据、控制或操纵用户系统和设备。

  ——信息技术企业不得利用用户对其产品依赖性谋取不正当利益。除出于维护用户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外,不得强迫用户升级系统或更新换代。产品供应方承诺及时向合作伙伴及用户告知产品的安全缺陷或漏洞,并提出补救措施。

  ——各国应在打击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危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安全领域深化合作。

  各方呼吁各国及各主体通过双边、地区协议及国际协定等形式确认上述建议,支持《“中国+中亚五国”数据安全合作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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