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5月20日电/日前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再次强调要加快培育统一的数据市场。科学认识、统筹谋划、有序推进数据要素统一市场建设势在必行。
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是时代新要求
经济参考报发表浙江省重点智库中国政府监管与公共政策研究院左立国、浙江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浙江研究院倪建伟文章表示,目前中国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总体滞后于现实需求,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进程,构建安全高效、统一完备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是新时代中国经济发展和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本质要求。
第一,数据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关键要素。数据要素不仅可以在供给侧降低市场调研、交通运输等生产成本,避免原有经济活动中难以避免的资源消耗,也可以在需求侧减小信息不对称影响,以降低消费者的搜寻成本。同时,数据要素可以依托数字技术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实现数字赋能下信息的实时传输与处理,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由此,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统一大市场建设创造新的价值。
第二,数据要素市场是横跨各领域的综合要素市场。数据要素市场并非孤立、割裂的单一要素市场,而是贯穿于经济发展的全领域、全流程,同时对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等其他要素市场具有驱动和引领作用,对充分发挥其他生产要素的效率,存在倍增作用的综合性要素市场。可见,数据要素对统一大市场的乘数效应明显,数据要素的合理高效使用是整合原有要素体系、提高原有要素价值转化效率的关键所在。
第三,当前推进数据要素大市场建设正当其时。目前中国数字经济规模占GDP比重近四成,贡献率近七成,预计“十四五”期间年均增速将达11.3%,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同时,全国各地积极探索创新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模式:北京提出建设数据专区,积极培育数据服务企业;浙江聚焦数字应用牵引,提升数据要素供给质量;广东推进建设公共数据的“一级市场”,鼓励发展数据交易“二级市场”。数据要素大市场建设已成为各级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共同期盼,亟待推进。
促进数据高质量供给和高效交易是关键抓手
文章指出,构建数据要素统一大市场必须依托统一的市场基础制度、市场交易规则和平台载体,有赖于多主体共同协作发力,从而实现数据的高质量供给和要素流通交易的顺畅高效,进而充分体现数据要素的市场价值。
第一,强化数据要素高质量供给。加强数据要素供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数据的采集、整合、储存、处理、交易等全生命周期环节标准。同时,要以基础性政府公共数据为突破口,率先实现数据“应归尽归”的“无条件”归集,杜绝数据缺失、标准不一、归集不及时等影响数据使用质量的各类问题。
第二,加快统一的数据要素交易平台建设。依托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上海数据交易中心、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等现有数据交易平台,构建“国家+区域”的分级数据交易体系,打造一体化数据要素交易平台。加快制定统一的数据要素交易制度体系,形成一致的数据要素交易信息披露等市场规则和秩序,推进标准化和规范化的数据要素交易行为。同时,积极鼓励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元宇宙等数字核心产业发展,实现数据交易平台与大数据园区、产业集群对接,培育和集聚新兴数据市场主体。
第三,积极促进数据要素高效交易流通。推进数据确权试点,制定数据权利归属规则。制定基础数据定价方法和数据价格参考体系,探索多场景、多因素数据报价机制。按照国家“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推进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数据要素市场运营体系建设。构建安全可信的数据流通环境,打破技术壁垒,实现数据要素的互联互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基本制度统一规范的基础上,鼓励市场主体探索更为灵活高效的数据交易模式。
数据安全是必须坚守的防护墙
文章强调,相较传统的生产要素,数据要素的安全隐患更为突出,隐私侵害、数据泄露、网络攻击等问题日渐凸显。构建系统协同的数据安全监管机制,防范和化解潜在的数据安全风险,对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和维护统一大市场高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安全治理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制度要求,从统一大市场的整体格局出发,建立健全标准统一、系统协同的数据安全法制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实行全周期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管理机构的主体责任,明确各市场主体的安全保护义务,加强对数据要素市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第二,推进数据要素分级分类保护机制。科学分级分类数据要素,对不同安全层级的数据实施差异化安全监管策略。探索地区可以先行考虑根据不同行业领域数字资源属性特点,制定分行业的分级分类标准,分业施策,构建更加精准的针对性保护机制,实现数据要素安全最大化和效益最大化的共赢。同时,要严格落实国家数据安全法规定,对任何组织或个人所进行的数据篡改、破坏和泄露等非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第三,提升数据要素安全保护技术能力。重点是要提高网络数据空间安全一体化防护能力,着力支持数据安全保障技术研发,加强网络数据安全核心技术攻关。建议依托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主体开展差分隐私、同态加密、多方安全计算、联邦学习等前沿数据安全技术研究,为营造安全有序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实现高效的数据交易流通扎紧技术篱笆。
第四,落实跨境数据安全审查机制建设。数字化时代,数据跨境流动已是普遍趋势,但其潜在的国家安全风险不容小觑。为此,要深入贯彻和实施国家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要求,尽快健全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制度,重点是建立包括数据保护能力认证、跨境数据流通备份在内的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并对数据跨境流动实施最严格的安全评估,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数据流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对其进行全方位的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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