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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法治化的进阶之路
http://www.CRNTT.com   2022-04-29 09:25:37


  中评社北京4月29日电/据人民日报评论,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用“十一个坚持”系统阐述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和战略部署,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着增强,各地区各层级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更多地区实现率先突破,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地名是人们赋予行政区划、道路、建筑物、设施等自然地理实体或者人文地理实体的专有名称,不仅同规划、建设、测绘等社会管理密切相关,也事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不仅承载着历史传统和人文情怀,也涉及民事权利和公共利益,提升地名管理的法治化水平是推动地名管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早在1986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地名管理条例》,为我国的地名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民政部此后颁布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相关内容,为地名管理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指引。除了国家层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的地名管理立法也不断完善,各地制定颁布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结合本地区特色,对地名管理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为了进一步健全地名管理制度,推进地名管理法治化,民政部在总结地名管理工作30多年经验基础上,启动了《地名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经过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严格法律审核,近日,修订后的《地名管理条例》正式公布,标志着地名管理法治化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细化命名的基本规则。根据地名管理体制和地名命名权涉及的多重权利关系,命名的对象既有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也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街路巷,还有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和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虽然管理体制不同,所有权性质也有差异,但都与社会公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有的还具有特殊的历史文化价值和商业利益,因此需要遵循必要的命名规则。

  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第五条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第九条更是进一步明确了地名的命名应当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并明确要求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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