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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全球人工智能创新链竞争
http://www.CRNTT.com   2022-04-19 10:35:47


 

  第一,推进基础理论和关键共性技术协同创新。要加快构建开放协同的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体系,在重点前沿领域探索布局。特别是要发挥我国算力强、数据多、场景全、使用基数大的优势,力争在理论、方法、工具、系统等基础理论和关键共性技术方面取得变革性、颠覆性突破,全面增强人工智能原始创新能力。与此同时,要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促进产学研用结合,建立健全政府、企业、行业组织和产业联盟、智库等的协同机制,加强在技术攻关、标准制定等方面的协调配合。

  第二,加强相关产业与人工智能产业链创新链融通发展。需充分发挥我国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应用方面的巨大优势,建设高速泛在、天地一体、云网融合、智能敏捷、绿色低碳、安全可控的智能化综合性数字信息基础设施,推进人工智能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依托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大力开展人工智能技术示范、政策试验和社会实验,形成一批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的典型模式;加快构建算力、算法、数据、应用资源协同的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发展多种形式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大学及科研院所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转化。

  第三,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优化创新环境。一方面,要实现创新发展和风险治理的有效平衡,加强各类标准规范、数据开放与隐私保护、算法监管与问责等体系化研究,引导和规范人工智能发展。另一方面,要深入研究人工智能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人工智能领域监管的适用性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良好的商业秩序,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

  第四,培养和引进相结合,大力增加高端人才供给。既要加强人才储备和梯队建设,积极开设人工智能专业,加强基础学科建设,又要拓宽国际人才交流渠道,鼓励国际合作交流,还要完善全国统一、竞争有序的技术产权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交易制度,促进技术扩散。

  第五,有效拓展国际合作,参与全球人工智能创新链与治理体系。需坚持国际视野和全球思维,以开放心态应对全球竞争,搭建全球化服务平台,促进国际交流,吸引全球创新资源要素参与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及产业发展,广泛组织参与人工智能国际合作。要完善人工智能产业贸易促进政策,加强制度供给和法律保障,加强人才交流与技术共享。应借鉴国际规则和经验,围绕数据跨境流动等重大问题探索建立治理规则,积极参与全球人工智能领域的规则制定,为全球人工智能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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