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3月31日电/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社会健康平稳运行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事关国家根本利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任务。2021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继续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方针,抓好风险处置工作。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风险隐患,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在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因素增加、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中国适时出台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确保金融稳定安全、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大举措。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提供新手段
光明日报发表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陈华、山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庆川,邓昊天文章表示,作为国家层面的金融创新,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由公共部门管理,动用公共资金或行业资源对特定金融机构(一般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救助处置和市场出清,以应对重大金融风险事件的保障基金,其强调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金融风险隐患,削弱市场对央行“最后贷款人”的过度依赖,目的是保障金融系统乃至经济社会的稳定安全。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救助方式可以从四个方面展开。一是稳定支持贷款。当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有紧急资金需求,并已无法直接从市场获得融资时,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可以为问题机构提供财务支持和流动性帮助。二是参与金融机构重组。当金融机构经营出现严重问题,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时,由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对其进行接管,发挥财务和顾问职能,为问题金融机构重组提供可持续的贷款支持,控制金融风险的源头。三是预防性金融救助。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为金融机构提供一个信贷支持额度,在危急情况下,问题金融机构能够及时得到额度内的信贷支持,防止形成信用危机。这一救助方式在问题金融机构面临市场融资困难前提供,能够增强投资者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四是对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进行适当干预。当中央银行认为当前金融市场环境会对金融稳定构成潜在风险时,可以通过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对市场进行适当干预,向市场传达稳定预期,增加市场信心。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对现有风险防范化解体系的合理完善。近年来,中国为防范化解分业监管下的金融风险,先后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等制度安排,但这些风险防范处置制度功能定位各有侧重、互不相同,重点维护的是自身所在行业的金融稳定,在处置重大系统性金融风险时能力相对有限。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为保障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所设立的关键制度,是更高维度的全局性保障基金,覆盖对象更加广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打破了单一的行业限制,强调发挥统筹协调作用,防止“合成谬误”。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能够为金融系统平稳运行发挥救助托底作用。与以往依赖央行通过流动性支持、资产购买等行政手段应对风险不同,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强调采用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化解风险。当重大金融风险来临时,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可以通过对问题机构的及时全面接管,适时推进清算程序,高效解决债权债务问题,实现风险处置全过程市场化、法治化和透明化,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早见效,阻止风险扩散传染,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将不良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从而确保金融系统平稳运行。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所需资源的有效补充。2021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化解风险要有充足资源”的理念。所谓化解风险的资源,包括监管资源、专业管理技术资源以及资金资源等,如存款保险基金、中小银行资本补充支持工具、央行金融稳定再贷款等制度性风险化解资源等。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对风险化解资源的有效扩充:一方面,通过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运营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发展成系统性风险的问题,提高监管机构监管效能,丰富了监管工具;另一方面,拓宽了金融机构救助资金的来源,减轻了处置金融风险的资金压力,降低了对公共资金救助的依赖,能够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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