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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法:陆资借人头投资最高判3年以下徒刑
http://www.CRNTT.com   2022-02-17 14:03:39


陆委会副主委邱垂正。(中评社 倪鸿祥摄)
  中评社台北2月17日电(记者 倪鸿祥)民进党政府阻绝两岸交流,今天上午“行政院”会通过陆委会拟具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针对陆资假藉人头违法来台投资,或违法在台从事业务活动,最高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提供人头名义者,得由主管机关处新台币最高2500万元罚锾。

  另外,两岸人民条例这次也建立关键技术人员赴陆审查机制,若具有关键技术者、法人、团体及相关成员若未经许可径自接受挖角,可处新台币最高1000万元罚锾。

  “行政院”上午举行院会,会后记者会由“政务委员”兼发言人罗秉成主持,陆委会副主委邱垂正出席说明“两岸人民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内容,修正草案将送“立法院”审查通过后实施。

  此次修正重点有二,一是针对受政府机关(构)委托、补助或出资达一定基准,从事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之人员,建立赴陆审查机制。

  二是针对陆资假藉人头违法来台投资,或陆企违法在台从事业务活动,明确规范人头为处罚对象,并提高相应之刑责。

  陆委会指出,《“国家安全”法》修正草案正在建构“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的层级化保护体系,因此配合修正“两岸条例”第9条及第91条,明定受政府机关(构)委托、补助或出资达一定基准,从事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之个人或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成员,及受委托、补助、出资终止或离职未满3年者,赴陆应经审查会审查许可,违者可处新台币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锾。

  同时,鉴于大陆营利事业透过第三地区投资公司来台从事业务活动的情形愈趋频繁,也屡有陆资假借他人名义,刻意掩饰、隐匿其身分或资金来源来台投资,规避法律规范,已严重影响经济及资本市场秩序。

  因此,修正“两岸条例”第40条之1、第93条之1及第93条之2,明定大陆营利事业于第三地区投资之营利事业,非经主管机关许可,并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不得在台从事业务活动,违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草案也规定,为规避陆资在台投资应经主管机关许可的规定,将其名义提供或容许他人使用者,得由主管机关处新台币12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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