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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支柱”方案将启全球税收治理新篇章
http://www.CRNTT.com   2021-10-14 08:23:24


 
  中国是“双支柱”方案达成共识的积极推动者

  文章指出,中国是全球化的受益者和坚定维护者,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快速发展,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一大贸易国、第二大消费市场,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规模稳居世界前列。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外贸规模达4.6万亿美元,占国际市场份额14.7%;而14亿人口,其中超过4亿人的中等收入群体,也使中国拥有超大规模市场优势。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UNCTAD)发布的《2021世界投资报告》显示,中国是全球第二大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国,也是全球第一大外国直接投资流出国。中国所处发展阶段和独特的经济结构决定了中国在国际税收领域与其他国家不存在激烈的利益矛盾,也决定了中国必然倾向于更为平和、合理、中立的政策立场。

  在支柱一上,一方面,中国坚定认为经济全球化和数字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大力倡导增长友好型国际税收政策,认同解决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最佳路径是通过多边谈判达成广泛共识,反对实施各种单边措施引发贸易战,始终是促谈止战的中间力量;另一方面,中国税务部门在长期国际税收管理实践中,探索了一套关于市场在跨国公司跨境利润分配中是重要价值创造因素的理论,主张给予市场所在辖区合理的税收回报,维护市场国正当的税收权益。从这个视角看,支柱一与中国税务部门国际税收领先理念相互契合。

  在支柱二上,中国自2013年起参与BEPS行动计划,一直支持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反对有害税收竞争,认同全球最低税是解决BEPS问题的有效手段。同时,中国也认为,国际税收协调必须兼顾不同发展阶段经济体的发展需要,避免影响各国自主决定本国税制和政策的税收主权;尊重跨国企业集团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投资布局决策,要特别避免对跨境实质性经济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双支柱”方案总体上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利大于弊

  文章分析,“双支柱”方案可能会增加少数中国企业的税负和遵从成本,但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合作提供了稳定的国际税收环境,总体来看利大于弊。

  支柱一方面,利弊影响相对简单。适用支柱一规则的中国企业会增加一定的遵从成本,而且随着中国企业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和国际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及支柱一适用门槛的下调,纳入范围的企业预计将有所增多。但中国企业也可以享受支柱一提供的公平待遇和便利,如无论是否落入支柱一适用范围,所有企业均可以免受单边措施威胁;落入支柱一范围的企业还可以得到强制性、有约束力的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的保护。

  支柱二方面,利弊影响复杂一些。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大多数企业实际有效税负应在15%以上,且支柱二规则只适用于大型跨国企业集团,绝大多数企业不会受到全球最低税的影响。少数叠加享受多种税收优惠政策的跨国企业集团可能有效税率偏低,在支柱二下会增加一定税负,但预计波及面不大,而且还可以通过政策置换或调整减轻不利影响。即便少数中国企业需要补缴全球最低税,相比其他国家同类企业也不会处于不利税收地位,对其国际竞争力影响有限。

  “双支柱”方案前途光明但道路曲折

  文章认为,国际垄断资本主义和国际逃避税导致利润高度集中于少数辖区,全球税基分布不均衡。BEPS行动计划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际逃避税问题,但垄断仍然威胁着国际税收体系的公平性。“双支柱”方案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一种新路径。然而,我们也应客观清醒地认识到它存在的困难与不足。

  首先,“双支柱”方案将给大型跨国企业带来很高的遵从成本,也对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支柱一以跨国企业集团为基础进行核算,剩余利润分配和税款缴纳涉及众多辖区,易产生多边税收争议;在跨国企业集团同时适用支柱一和现行国际税收规则的情况下,也易发生重复征税问题。支柱二需核算跨国企业集团在各个辖区的有效税率水平;规则适用顺序也决定了组织架构复杂的跨国企业集团很可能遇到多辖区适用支柱二规则导致的管理混乱局面和重复征税问题。“双支柱”方案要落地实施并成为长期稳定的国际税收规则,必须处理好规则执行成本、消除重复征税和税收确定性之间的关系。

  其次,在“双支柱”方案形成过程中,美国一直是最大的不确定因素。前期,特朗普政府重在对抗,以强硬态度维护美国利益;当前,拜登政府重在引领,以适度妥协获取广泛支持。随着美国态度的改变,数字经济多边谈判逐步走向共识,然而美国两党制衡的政治模式决定了其内部仍然存在变数。共和党历来主张减税,美国国内政坛关于拜登增税计划的不同声音时有浮现。美国国会会否批准拜登税改计划和拜登政府达成的“双支柱”方案的国内立法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双支柱”方案无法在全球第一数字经济大国有效落地实施,则意味着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解决方案的失败。

  第三,虽然包容性框架有近140个辖区参与了“双支柱”方案的协商,但规则制定过程仍然存在发达国家主导、有时政治博弈较学理研究占据上风的特征,这都不利于“双支柱”方案成为稳定、包容、普惠的多边协调治理机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因税收话语权有限,税收利益未能得到充分维护,作为潜在市场国从支柱一中分得的利润较为有限,而面临的征管能力挑战更为严峻;同时,发展中国家依靠税收优惠吸引外资的政策效应将在很大程度上被支柱二抵消,运用税收政策工具实现本国经济社会目标的能力将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

  中国应主动适应积极求变

  文章提出,“双支柱”方案全面共识成果将递交10月底举行的G20领导人峰会背书,之后各国还将继续就“双支柱”方案技术细节设计展开谈判。按“双支柱”方案实施计划,各国拟在2022年完成起草和签署多边公约、国内立法等程序,自2023年起实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中国应主动适应,妥善应对,既要对中国经济整体竞争力保持高度信心,也要有利用外部环境变化促进内部转型发展的决心,更好地服务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一是在未来“双支柱”方案细节谈判中,在维护中国税收权益的同时高举多边主义旗帜。我们要坚持多边主义,不搞单边主义;要奉行双赢、多赢、共赢的新理念,扔掉我赢你输、赢者通吃的旧思想。未来中国应继续坚持推进多边合作、争取多边共识的工作基调,在“双支柱”方案技术细节的多边谈判中,继续发挥建设性作用,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出发,提出能够有效平衡多方利益的“双支柱”方案细节设计,在激烈的国际税收规则竞争中把握先机。

  二是以“双支柱”方案达成共识为契机,持续提升中国营商环境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双支柱”方案,特别是支柱二的设计将减缓甚至终结全球税率逐底竞争,未来优质的营商环境将成为各国吸引外资的核心因素。中国是外商投资的重要目的地,近四年来,引资规模稳居全球第二。2020年,中国在全球各国吸引外资规模下降40%的情况下,引资逆势增长4.5%。下一步,中国应下更大功夫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中国政治局势稳定、市场环境优越、产业链条完整等营商环境优势,提升全球竞争力和外资吸引力,保持对全球供应链的紧密融合和坚强韧性。

  三是持续提高中国参与全球税收治理的专业能力。“双支柱”方案不仅带来了跨国利润分配规则的革命性变革,也对中国国际税收管理提出了时代性挑战。中国面临的国际税收人才短缺状况会更加突出,亟须进一步加大国际化、数字化、复合型税收人才培养力度,提升其参与全球税收协调治理的专业能力,为维护中国税收利益和企业权益提供更充实的人才储备。

  四是引导中国企业提前做好应对“双支柱”方案的规划与准备。在经济全球化与数字化交织、新旧国际税收规则交替、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交融的背景下,中国企业应抓住“双支柱”方案实施的时间窗口,充分了解最新国际税收规则,提早做好应对“双支柱”方案的规划与准备。同时,合理适用不同国家的优惠税制、不同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变革与国际税收改革中积极进取、保持优势,发展建成更具竞争力的跨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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