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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支持政府修法 明确禁止仇恨言论
http://www.CRNTT.com   2021-10-06 09:52:44


  中评社北京10月6日电/网评:支持政府修法 明确禁止仇恨言论

  来源:大公网 作者:陈凯文

  水警总区女高级督察林婉仪在追截走私快艇时,不幸堕海殉职。任何一个拥有基本良知的人,都会为此事感到伤痛。

  让人愤怒的是,部分立场倾向乱港派的人,竟然在对方堕海后,用改篇的流行曲歌词,“呼吁”警方停止搜救,甚至有公职人员在网上发表幸灾乐祸的言论,当中包括消防员、惩教人员和警员,结果事后全部遭到停职。

  对执勤期间殉职的警员冷嘲热讽,固然值得抨击,但是此事背后反映的现象,更加值得深思。可以肯定的是,此事反映国安法颁布实施后,社会虽已恢复秩序,勾结外国势力的乱港政客被依法追究,不少乱港组织亦已自行解散或被依法取缔,但是乱港势力在“修例风波”期间挑拨的仇警情绪,余毒仍未清除。

  在此情况之下,才会造成一些人在警员殉职时,发表如此冷血的言论。另一方面,事件亦反映一些人以为发表仇恨言论不违法,加上香港幷未实行网络和手机实名制,所以才会如此肆无忌惮,发表这类煽动社会对立的言论。因此,我们在谴责这些冷血言论的同时,亦要思考如何堵截仇恨言论的散播。

  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说,禁止发表仇恨言论,将会损害言论自由云云。但是言论自由本来便不是亦不应是毫无限制,《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三款也订明:发表自由和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缔约方可为了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而以法律形式加以限制。

  事实上,不少西方国家,如:法国、德国、英国、美国及加拿大等都有立法制定仇恨罪,禁止任何人因对方的种族、语言、宗教、性别、性取向、年龄或政治立场等,而对其作出羞辱、攻击或霸凌行为,可见立法禁止仇恨言论的发表,乃是大势所趋。<nextpage>

  与此同时,《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及第10条规定:任何人企图作出、准备作出或与任何人串谋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引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香港居民间的不满或离叛,或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阶层居民间的恶感及敌意,即属犯罪。

  换言之,其实单凭现行本地法例,任何人在林督察殉职后,发表任何对其嘲讽或者作出羞辱的言论,意图引起其他政治立场的香港居民之敌意,即属涉嫌触犯煽动意图罪,只是回归以来,当局亦甚少引用此一法例提出起诉,可能因此令部分人产生错觉,以为发表仇恨言论毋须负上刑责。

  由是观之,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日前表示,会考虑将来就基本法第23条进行立法时,是否加入仇恨罪,实在十分可取。当局将来草拟法例条文时,亦应订明仇恨言论的种类,以及清晰地把网络散播煽惑他人或仇恨言论,纳入规管范围。同时,当局应实行网络和手机号码实名制,防止有人可利用网络的匿名身份发表仇恨言论,以适应时代的变迁。

  除此之外,是次涉及发表仇恨言论的公职人员,不但涉嫌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更涉嫌违背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的誓言,但从法理上而言,他们违誓之行为,只会受到行政处分,却没有刑事罚则。因此,《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尚有值得完善的地方,实在应该再作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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