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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荣文化产业离不开著作权制度护航
http://www.CRNTT.com   2021-07-08 11:26:04


  中评社北京7月8日电/据法治日报报道,近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着协”)以“最忆是杭州”的演出组织方未经许可使用其管理的音乐作品《我和我的祖国》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著作权许可使用费720余万元。因“最忆是杭州”是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大型演出项目,这起诉讼广受关注。目前,此案尚在审理中,在此笔者对案件结果不做猜测。但是,此案反映出的文化产业发展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值得讨论。

  没有著作权保护,就没有作品创作和传播的良好环境。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对作品创作者的保护,确保其获得应有收益,激励其不断创作,进而引导社会投入创作,不断丰富作品,最终实现文化繁荣。如果不经许可、也不支付费用就能随意使用他人作品,享用“免费的午餐”,结果必然会导致创作者创作动力不足,作品的传播和使用也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最终亦会对社会公众获得作品、欣赏作品的利益造成损害。

  没有著作权保护的不断强化,就没有普遍尊重著作权的常态。我国著作权保护在立法、司法和执法上不断强化的历程,也是社会公众不断提高著作权意识的过程。过去,盗版书籍、软件、CD、VCD、DVD遍布大街小巷,盗版小说、音乐、电影充斥网络空间,随着我国著作权立法的完善、执法和司法的强化,打击著作权侵权成效显着,尊重著作权的意识渐入人心,音乐、影视作品的付费模式基本为大众所接受,KTV付费、软件正版化、经营场所背景音乐付费等已成常态,随之而形成的是音乐、影视、动漫、网络小说等版权产业的逐步繁荣。截至目前,我国以法律强保护为基础、社会各方参与共治的著作权保护生态已基本形成,著作权保护为文化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对于音乐产业,我国也经历了从盗版泛滥到逐步规范的过程。毫无疑问,著作权保护是音乐产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对于音乐作品而言,除了网络传播以外,其最主要的使用方式就是表演,表演权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基础性权利。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无论是现场公开演唱或演奏音乐作品(现场表演),还是借助技术设备公开传播音乐作品的表演(机械表演),均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表演权许可并支付许可费。

  上述案件中,“最忆是杭州”演出组织方使用《我和我的祖国》进行现场表演,应依法取得该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表演权许可并支付许可费,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演出组织者的义务。音着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依法代表著作权人行使权利,联系商谈许可事宜,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一种降低作品许可交易成本、提高作品使用和传播效率的制度安排,既保障著作权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又方便作品使用者快速一揽子获得许可。尽管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存在一些不足,但集体管理组织在维护著作权人利益、规范作品的合法使用方面仍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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