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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国安案不设陪审团 唐英杰上诉无功
http://www.CRNTT.com   2021-06-23 12:59:45


  中评社北京6月23日电/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首宗违反国安法案件今日在高等法院正式开审,被告唐英杰面对煽动他人分裂国家、恐怖活动及危驾3罪。而唐英杰在受审前,就律政司对庭审不设陪审团的决定提出司法覆核失败后,继而又向上诉庭上诉。上诉庭昨日颁下判词驳回唐英杰的上诉,并重申香港国安法具特殊宪法地位,其第四十二条指出须公正和及时办理,以达至有效防范、制止及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这正好有力驳斥了唐英杰认为可通过传统司法覆核去挑战律政司的决定。虽然原讼法庭审讯中设有陪审团是常规模式,但并非达至公平的唯一方式。唐英杰一方的理据不足以构成特殊情况让法庭受理其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副庭长杨振权、上诉庭副庭长林文瀚颁下书面判词,开宗明义指出香港国安法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应用的国家法律,具有特殊宪法地位,其重点在于防范及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要理解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需与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的条文一并解读。而基本法第八十七条或《香港人权法案》第十条,均没指明刑事陪审团是公平刑事审讯中不可缺少的元素。

  陪审团非达至公平唯一方式

  判词指出,刑事法律程序中设有的陪审团制度,虽是原讼法庭的常规审讯模式,但并非绝对,亦不应假设为达至公平的唯一方式。而上诉庭认同律政司司长早前就本案不设陪审团的理据和决定。如同本案的情况,当陪审员和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影响,以及可能妨碍司法公义妥为执行,令陪审团达至公平审讯的目的有受影响的风险时,律政司司长为确保达至公平审讯,唯有不设陪审团,改由3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审理案件。而此举既符合控方维护公平审讯的权益,亦保障被告人得到公平审讯的宪法权利。

  上诉庭重申,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二条指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须“公正”和“及时办理”,以达至“有效”防范、制止及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此条文正正有力地驳斥了上诉人认为可通过传统的司法覆核去质疑律政司司长引用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发出的证书。上诉庭认为,若批出该司法覆核许可,便会“助长”附属法律程序扩展及拖长,令刑事法律程序延误,甚至受干扰,违反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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