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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的经济学思考
http://www.CRNTT.com   2021-06-08 09:25:55


 
  传统的价格分析方法难有效。在传统的反垄断执法中,对准确识别倾销行为格外重视,并逐步发展出多种方法相互印证的模式,既有定性的分析方法,也有定量的测试。但在实践中,原来看似比较精确的度量方法在平台经济反垄断中面临着不再适用的问题。由于平台企业普遍采取交叉补贴的定价结构,造成某些时刻消费者付出的价格为零,无法继续运用传统的价格分析方法来分析垄断行为。

  平台兼并行为的认定难度大。平台企业取得垄断地位后,会通过模仿创业企业的业务或者收购初创企业来压制创业者,消除未来的竞争者。对于收购的反垄断调查取证面临诸多问题:比如,被大型公司收购也可能是初创公司的退出策略,盲目抵制兼并可能会损害初创企业的利益;被收购企业持有的特定数据资源和创新服务模式无法进行定价,监管部门很难以收购价格明显小于公允价格的缘由要求停止收购;等等。

  此外,如何平衡反垄断与创新之间的关系也不好把握。相比于传统反垄断而言,思考平台经济反垄断问题时更应该重视垄断与创新的关系,即在反垄断的同时不能压抑创新。

  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建议

  文章指出,对于平台经济,既应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方便群众生活的积极的一面,又要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实现互联网市场上开放型生态竞争系统的稳定运行。

  重视动态行为监管。平台寡头的形成可能是基于网络效应等带来的效率优势。因此,对这些平台的监管,不能仅考虑其市场垄断地位,而是应该重点对其行为进行动态监管,核心是关注其是否有破坏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行为。应进一步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方面的法律规范,将利用算法实施价格共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纳入反垄断规制范围。但是,在使用拆分等监管方式时需慎重。

  强化金融领域监管。金融是特许行业,必须对金融领域平台企业进行更为严格的反垄断监管。应结合宏观审慎监管和功能监管措施,通过接入征信系统等多种手段控制共债风险。同时,由于大型平台企业覆盖多个业务领域,在金融领域之外,又通过其关联企业涉猎电商、物流、营销等领域,涵盖了购物、出行、住宿、支付转账、投资理财、生活、公益等场景,使得监管部门难以掌握信息共享和使用的全貌。因此,建议加强信息共享,探索监管执法合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及时发现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提升监管效能。

  建立结构分离体系。平台寡头巩固其垄断地位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利用杠杆效应进行跨市场集成,从而将其垄断优势进行强化。这种跨市场集成既可能是平台利用其数据优势、流量优势和技术优势进行业务纵向或横向扩张而形成,也有可能是直接通过并购达成。值得注意的是,平台寡头进行跨市场并购时,一般在新的市场内并没有显着的市场优势,因而也没有达到反垄断申报的标准。然而这种并购有可能导致平台寡头在新的市场中形成新的垄断力量。对此,可考虑建立一套解决杠杆效应的结构性分离和预防性禁令措施,对互联网优势平台进入上下游行业进行必要的规制。

  坚持鼓励创新发展。平台企业边界扩大的合理性来自于对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兴数字技术的大量应用,在反垄断执法层面上应考虑市场势力持续的时间长度和收益水平,激励平台企业发挥研发正外部性方面的积极作用。建议在平台反垄断中给予创新贡献更大的考察权重,以此作为评判垄断的重要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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